施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以指导本工程的施工与管理,为本工 程顺利实现各项目标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1.2 编制的目的 为建设博爱县 2007 年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提供一 个...
博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心工程,事关群众的切身利 益,为了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良性 运行,长久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 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 改农经?2007?1752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 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 办?2006?74 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焦政办?2011? 8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 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以下统称供水厂)和单 村供水工程(以下统称供水站)等。
第三条 跨乡镇供水的供水厂产权属县所有,跨村供水的供 水厂产权属所在乡镇,供水站产权属于所在村(街)集体所有。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统一管理, 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分县、乡、村三级,即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 1 和村级饮水管理组织。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人员 3 人;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设在乡政府,人员从乡镇正 式人员中调配(不少于 2 人);村级供水管理由村委会负责,具 体组织成员由用水户代表推选后经村委会确认。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辖 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用水宣传,组织管理人 员培训。每年对全县供水厂(站)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评。
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测报告,按时向焦作市水利局 上报。
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情况; 2、近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问题整改 情况;4、建后管理工作建议。
第七条 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的主要职责:负责协 调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每半年对辖区供水厂(站) 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评,监督辖区内供水厂(站)的运营, 管理好使用好用水户上缴的大修费、折旧费和承包人的承包费。
第八条 村委会及村级饮水工程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公示及水费 征收、维修费、折旧费、承包费的上缴等,汇集群众和用水户意 见,按时向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上报。
第九条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要明确具体管理 人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供水、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 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2 第十条 供水厂(站)的经营权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 形式进行。拍卖、租赁、承包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工程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产权所有者, 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展当地饮水事业。经营方应与工程产权人 签订合同。经营方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需求, 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并接受乡镇、村(街)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供水厂应安排专业维修人员(供水站可委托专业 维修部门),公开服务电话,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供水厂(站)要设立水费专户,建立健全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及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供水厂(站)要接受县水利、财政、卫生、环保、 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质询和评议。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工程维护与维修 供水厂(站)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从水源地 到主、干、支管道以及配套设施(如机井、水泵、电机、电器、 蓄水池等),全部实行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和维修保 养档案,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营。水泵、消毒设备半年检修 1 次,压力罐、连接钢管等 1 年喷漆养护 1 次,清水池每半年清淤 消毒 1 次,压力罐每月排污 1 次。
第十五条 供水厂(站)要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对供水网 络存在的漏水、供水不正常等问题,要及时维修。 3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 厂(站)负责,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户负责。保修期内(保修期一 年)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损坏、管道漏水等现象的,由施工 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工程保护与水质保护 各乡镇、村(街)、供水厂(站)要加强供水设 施的安全保护,划定保护区。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周围要设置 防护工程(保护警示牌)。要注重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护, 认真做好防冻、防碾压、防剪断等措施,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征得县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批准以及供水厂(站)的同意。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厂(站)周围半径 100 米以内, 供水主管道两侧 1 米以内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 内禁止从事修建建筑物、开沟挖渠、取土等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条 饮水安全工程周围其它工程施工前,所在村委会 和供水厂(站)应提前告知施工方管网位置,施工方要按照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保护要求进行施工,避免挖断管道,否则按有 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供水厂(站)要加强水质管理、水源保护和水 质监测,供水水质要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工程必 须建立卫生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不得在周围 100 米保 护区内修建渗水坑、排污渠道、养殖场等。 4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农村饮用水 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和对破坏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并不得在水 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可能造成污染水质隐患时,供水 厂(站)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及时向所在乡镇政 府和县水利、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要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损坏的,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 造成污染、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供水方式、水价确定和水费收取 各供水厂(站)应根据所在乡镇、村(街)的 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用水户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供水方式。
供水工程必须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正常供水。
第二十六条 供水厂(站)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必须 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交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及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七条 供水厂(站)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八条 供水厂(站)要按照“以水养水、自负盈亏、 微利经营、良性发展”的原则,实行全成本水价,由电费、管理 费(即人员工资)、维修费、折旧费、利润构成。联村兴建的集 5 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和县水利局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 单村兴建的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村委和村级供水管理组织在广 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严禁借收取水费进行搭车收 费。
第二十九条 供水厂(站)要建立明白栏,坚持水量、水价、 收费“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 排灌用电价格,严禁随意提高电价增加群众水费负担。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限期改正外,并对其给以适当的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移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一条 供水厂(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 县水利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水质、水量、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6 第三十二条 对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以权谋私、 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酿成事故的,由纪检、监察、司法部 门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7
博政〔2012〕 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博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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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固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以固政办〔2013〕139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该《办法》分总则、运行管理、水源和水质管理、供用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