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原告安西华诉被告安朝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原告安西华诉被告安朝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12-10-1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侯某某. 被告:华某某. 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

原告安西华诉被告安朝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许县法民初字第 34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西华, 委托代理人陈保安, 被告安朝阳, 原告安西华诉被告安朝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西华的委托代理人陈保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 朝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 年 1 月 1 日 19 时 40 分,原告沿榆林乡贾庄村行驶至贾庄教堂北 30 米处时,被告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至原告身上,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后经事故调查,被 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相关费用,现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共计 13789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对事故认定书及许莲法司鉴字(2010)第 5 号鉴定书均有异议,本 案事实情况是原告与被告故意撞车,意图讹诈被告,且事故发生后,原告家人对被告父亲进 行殴打,被告保留起诉原告的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 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明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 诊断证明、 鉴定意见书、 鉴定费票据各一份, 证明原告构成轻微伤且需要后期治疗费 10100 元,及支出鉴定费 500 元。3、医疗费票据 6 份,证明原告花去医疗费 1611.54 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 1、3 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 提交证据 2 能够证明原告因事故支出鉴定费 500 元,但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后期治疗需要的 实际费用。原告可待实际治疗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0 年 1 月 1 日 19 时 40 分, 被告安朝阳驾驶摩托车沿榆林乡贾庄村行驶至贾庄教 堂北 30 米处时,撞至步行的原告身上,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 10 天,共花 费医疗费 1611.54 元。后经事故调查,被告安朝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公民在其人身权利遭受损害时,有向侵害人要求赔 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安朝阳驾驶摩托车与原告安西华相撞,造成安西华受伤,被告安朝 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安西华要求被告安朝阳赔偿损失的请求 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事故事实是原告故意撞至被告摩托车上,但被告并未向 本院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 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家人对被 告父亲进行殴打,保留起诉原告的权利,本院认为本案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被 告与原告之间的其他纠纷无关,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 为:医疗费 1611.54 元,误工费 122 元(4454 元/年×10 天) ,护理费 122 元(4454 元/ 年×10 天) , 营养费 100 元 (10 元/天×10 天) ,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 元 (10 元/天×10 天) , 鉴定费 500 元。关于误工费,原告要求 98 元,未超过本院核定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原 告的损失共计 2531.54 元,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后续治疗费证据不足,原告可在后续治 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朝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2531.54 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0 元,由原告安西华承担 90 元,被告安朝阳承担 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付彬 审 判 员 宋会超 代 审判 员 王小丽 二 O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连 芳

原告安西华,委托代理人陈保安,被告安朝阳,原告安西华诉被告安朝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西华的...

委托代理人翁贤光,福建省连江县第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游某华诉被告黄某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运输公司、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