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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原告刘××与被告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村民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3-05-1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刘**诉被告陆**、被告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1 月 4 日受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原告刘××与被告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村民组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朝民三合初字第 14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女。

委托代理人宋××,男。

被告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一村民组。

负责人孔××,组长。

原告刘××与被告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村民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村民组负 责人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6 年 9 月,我与被告签订买卖杨树协议,被告将该组的 120 棵 杨树以 6 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先付定金 22000 元。在砍伐树木时,因被告与××村民委员 会因该杨树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杨树被卖与他人。现该协议已无法履行,请求法院解除我 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我订金 44000 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孔××未到庭作答辩发言。

经审理查明, 2007 年 5 月 22 日, 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村民组村民孔一、 孔二、 孔三、孔四、孔五以××村第×村民组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树木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南双 庙村一组将河西树木 1200 棵以 6 万元的价格卖与原告, 原告交付的现金一万元作为第一村 民组与村委会打官司的费用,如果官司打输了,此款不退给原告。2006 年 9 月 30 日原告 交付孔一、孔二、孔三现金 2000 元,孔一、孔二、孔三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签订该 协议时, 因协议涉及树木的权属问题, 被告与朝阳县南双庙乡南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发生争议, 后树木被确权给朝阳县南双庙乡××村村民委员会。

朝阳县南双庙乡××村村民委员会。

将树 木卖与他人。2011 年 3 月 16 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法庭的协议书一份、借条一张, 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原告诉称被告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村民组收取其树木定金 22000 元, 但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协议书署名为孔一、孔二、孔三、孔四、孔五,借条署名为孔一孔二、 孔三,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五人行为经被告授权。

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朝阳县南双 庙乡××村第×村民组收取了原告的订金。原告提交法庭的代理费收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 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00 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红 梅 人民陪审员 刘 金 宇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二 0 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曦 月

委托代理人宋**,男,1959年2月14日蒙古族,退休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凤鸣街20-2号楼3单元102室. 被告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一村民组. 负责人孔**,组长. 原告刘**与被告朝阳县南双庙乡**村第*村民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

被告刘**,男,成年人,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坪阳庙乡双凡村双富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6月27日...

被告鸡东县下亮?????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维清,该村村主任. 原告刘??与被告鸡东县下亮?????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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