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许霆案一审判决书 >> 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贾艳萍与王宏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贾艳萍与王宏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11-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申??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松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被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新勇...

贾艳萍与王宏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民初字第 25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艳萍,女。

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王宏亮,男。

原告贾艳萍诉被告王宏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立案受理。依法 由审判员李慧凤、张保芝、人民陪审员张富彬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贾艳萍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王宏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1997 年 7 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 年 10 月 5 日在新郑市民政 局办理结婚登记。1998 年 6 月 28 日生育一女,取名王莉爽。结婚以后,双方因家庭琐事 经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提出离婚诉讼,新郑市人民 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再次提出离婚诉 讼,要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莉爽归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承担子女 的抚养费用。3、依法分割婚姻财产。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1997 年 7 月经人介绍相识,当年 10 月 5 日在新郑市民政 局登记结婚。1998 年 6 月 28 日生育一女,取名王莉爽。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起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判决不 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自 2009 年 2 月 16 日至今未共同生活,被告自上次被起诉判决 不准离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原告在新郑市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 786 元。

查证:原告婚前财产有:牡丹牌 21 寸彩电一台、海尔牌双缸洗衣机一台、挂衣柜四 组、梳妆台一个、木制沙发一套、低组合一套、液化气灶及柜一套、衣架一个、盆架一个、 棉被六条(原告已带走四条);被告婚前财产有:席梦思床一张。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

人力三轮车一辆、安琪儿电动车一辆(原告已带走)、电磁炉一台(原告已带走)。以上财产除 原告已带走部分外,其余均在双方居住的位于新郑市步行街老二中家属院 1 号楼 1 单元 2 楼东户存放。双方婚后无存款,无债权债务。

另查:原、被告双方于 1999 年 11 月 28 日以王宏亮的名义与乔俊峰签订了一份购房 协议, 购得位于新郑市东城路(现在的步行街)二中家属楼 1 号楼 1 单元 2 楼东户的房子一套 (含楼下煤棚一个), 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此房现由被告王宏亮、 婚生女王莉爽及其父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曾因双方感情不和而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 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有和好且分居至今,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 婚为宜。

婚生女王莉爽一直在新郑市步行街老二中家属院家中随被告及其父亲生活, 改变其 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按其月平均收入的 25%支付 抚养费,即 200 元。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对原告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的位于新郑市步行街老 二中家属院 1 号楼 1 单元 2 楼东户房子一套,虽然原告提供有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 但未提供该房产归原、被告所有的相关登记手续,故对于该房产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贾艳萍与被告王宏亮离婚。

二、 婚生女王莉爽由被告王宏亮抚养, 原告贾艳萍应按每月 200 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女 的抚养费,自 2010 年 4 月起付至婚生女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当年 的抚养费。待其女长至能独立生活时止,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由选择。

三、原告婚前财产牡丹牌 21 寸彩电一台、海尔牌双缸洗衣机一台、挂衣柜四组、梳 妆台一个、木制沙发一套、低组合一套、液化气灶及柜一套、衣架一个、盆架一个、棉被二 条归原告贾艳萍所有。被告婚前财产有:席梦思床一张归被告王宏亮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安 琪儿电动车一辆、电磁炉一台归原告贾艳萍所有;人力三轮车一辆归被告王宏亮所有。以上 判归原告所有的在被告处存放的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向原告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原告郭国祥诉被告王宏亮、王巧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原告王洪亮诉被告王建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洪亮于2011年2月16日起诉来院... 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建孔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原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王宏亮,... (专利号ZL200920350167.5)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宏亮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