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金丰豪庭 >> “金丰豪庭”项目收购意向书,宝安金丰豪庭,深圳金丰豪庭公告,金丰豪庭合租

“金丰豪庭”项目收购意向书,宝安金丰豪庭,深圳金丰豪庭公告,金丰豪庭合租

时间:2012-12-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OFCO PROPERTY(GROUP)CO.,LTD. 关于收购宝安“金丰豪庭”项目之 意向书 (封面)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公司 关于收购深圳宝安“金丰豪庭”项目之 意向书 甲方(收购方) :

甲方 1: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交易广场北区写字楼 34 层 联系电话:0755-23885000 甲方 2:深圳自然中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转让方) :

乙方 1:杨永华(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 ) 乙方 2:丘红才(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3:赵彬(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丙方(目标公司) :

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伟雄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二区龙井路 62 号 508 房 (以下简称“鑫宝丰公司” ) 鉴于: 1、鑫宝丰公司是于 1988 年 1 月 26 日经合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 续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5 万元,营业期限至 2015 年 8 月 30 日,现登记股东为杨永华(占股比例为 20%) 、丘红才 (占股比例为 60%) 、赵彬(占股比例为 20%) 。

2、金丰豪庭项目(原名“创业广场” )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创业 二路和前进一路的交汇处(创业二路 92 号) ,宗地号 A009-009,占 地面积 5601.50 ㎡,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 4351.30 ㎡, 绿化面积 1250.20 ㎡,该项目地块是鑫宝丰公司于 1995 年 6 月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 地价款人民币 8613019.00 元已于 2001 年 5 月 25 日缴清,土地用途 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为 50 年,即从 1995 年 6 月至 2045 年 6 月, 容积率≦8.79。该项目于 1995 年 8 月开始施工建设,至 2000 年 9 月 封顶, 现已经建成楼宇一栋, 其中地下一层, 配备 154 个标准停车位, 地上 28 层, 建筑面积约 38449.8 平方米 (其中商业裙楼一至五层 15243 平方米,住宅六至二十八层 23206 平方米) ,该项目楼宇已进行了部 分装修,自 2001 年开始,部分群楼及住宅陆续已在使用,但该项目 至今仍未办房地产证,没有办理竣工验收,也没有办理初始登记。

3、鑫宝丰公司拥有上述金丰豪庭项目 100%的权利,但因众多债 务纠纷被法院查封,物权凭证尚未完善,乙方持有鑫宝丰公司 100% 股权,现乙方有意将金丰豪庭项目转让,甲方有意投资并同意收购金 丰豪庭项目,经双方友好协商,均同意以股权转让或物业拍卖或合作 开发等方式共同盘活“金丰豪庭”项目,现就股权及项目转让内容, 达成初步意向,并将共同努力,以期尽快达成交易。

4、甲、乙双方确认: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金丰豪庭项目办 妥初始登记和房地产证并清场完毕之日止, 为本次项目转让的交割过 渡期。 意向内容: 1、意向收购方案:

1.1、甲方有意向通过拍卖或者股权交易或合作开发、品牌输出等 方式盘活标的项目物业, 具体合作方式待项目尽职调查完结后双方将 共同讨论确定。若整体收购,项目收购总价将不高于 6.3 亿元,具体 价格以土地最终取得用地规划指标计取, 该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补缴 政府颁布的当年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费欠款、滞纳金及应补偿给各 债权方相关债权、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清场对价,以及项目转让给甲 方之日前按照相关法规和税收政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税费和债 务及其他应支付的所有款项。

1.2、若达成整体收购,乙方承诺将负责办妥标的物业相关产权手 续,并负责在六个月左右的时间了结所有官司纠纷及相关补偿,并清 理场地,以交付甲方做二次装修使用。具体内容以双方后期正式收购 协议约定为准。

2、前期尽职调查和可行性报告 2.1、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意向书后,甲方向乙方提出“金丰豪 庭项目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乙方准备相关资料原件,以便甲方进行 可行性报告和前期尽职调查;除上述资料清单,如甲方尽职调查需查 看其他资料的或需要乙方以现场查看、 制定部门调集资料等形式协助 调查的,乙方应予以协助。

2.2、乙方根据甲方调查清单内容配合甲方向项目有关方进行了 解并收集相关资料,并形成汇总文字材料“金丰豪庭项目情况介绍” 加盖公章向甲方提供,文字材料的附件允许甲方查阅、摘录并保证真 实性。如乙方提供的资料缺乏真实性,一经发现,甲方将拒绝与乙方 合作。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准备收购该项目 而发生的费用、尽职调查的费用等。

2.3、甲方同意,前期尽职调查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尽可能加快 进度, 在双方签订本意向书且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基本备齐所有资料后 20 天之内完成前期尽职调查。

3、独家谈判权:

3.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前期尽职调查完成后 30 日内, 乙方应当不与任何第三方合作。乙方如违反此条款的,应赔偿甲方的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准备收购该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尽职调查 的费用等。

4、保密:

4.1、甲、乙双方均应对在合作中知晓和了解的相对方所涉及的 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 都不应向其他方披露本意向书所述的内容和各方意见。

对于那些不为 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各方都要承诺,仅将这些信息用于本次合作交 易目的,并且尽力防止这些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手段获取。各 方保证,仅向与合作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员和专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 并在提供保密信息的同时告知他们保密义务。

4.2、若因某一方不履行上述保密义务,私自向第三方提供上述 约定的保密信息,致使对方的商业利益受到侵害的,违约方应向损失 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5、适用法律:

5.1、本意向书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 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

5.2、如果因本意向书的签署、履行及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应由 各方以真诚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在此同意将有关争议提 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6、其他:

6.1、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拒绝收购该项目,均无需向乙方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亦无需向乙方支付或承担任何费用。

6.2、甲方若拒绝收购该项目,则须退还乙方所有资料并遵守甲 乙双方与保密条款。

6.3、 本意向书有效期为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计 60 天, 期满后意 向书自动失效并解除。

6.4、本意向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以下为签章页,内容空白。 签章页:

甲方(收购方) :

甲方 1:中粮地产集团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甲方 2:深圳自然中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乙方 1:杨永华(身份证号:

签字:

乙方 2:丘红才(身份证号:

签字:

乙方 3:赵彬(身份证号:

签字: ) ) ) 丙方(目标公司) :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2014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