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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朱要恩诉被告何满英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7-0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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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要恩诉被告何满英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双民一初字第 56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朱要恩,男。

被告何满英,女。

原告朱要恩诉被告何满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受理后,依法组 成由审判员肖运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国军、人民陪审员龚凌杰参加合议的合议庭,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要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满英经本院 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要恩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0 年 9 月 6 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 结婚。婚后于 2001 年 7 月 6 日生育一男孩朱耘辉。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后 来发展到打架。2002 年 1 月,被告何满英在没有告知原告及原告家人的情况下,独自离家 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达 9 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 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朱耘辉由原告抚养。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于 2000 年 9 月 6 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双牌县理家坪乡车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被告何满英于 2002 年 1 月离家 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何满英未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 2 份证据合法有效,且被告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对被告的母亲赵树花做询问笔录一份,赵树花证实:原、 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何满英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 不明。

经审理查明, 原、 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于 2000 年 9 月 6 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于 2001 年 7 月 6 日生育一男孩朱耘辉。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2 年 1 月,被告何满英在没有告知原告及原告家人的情况下,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在 庭审中,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朱耘辉的全部抚养费。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必然导致感 情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被告何满 英于 2002 年 1 月独自离家外出,且外出后未与原告联系,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 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小 孩朱耘辉,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 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明,故本案不作处理。如原、被告双方就 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产生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要恩与被告何满英离婚; 二、小孩朱耘辉由原告朱要恩抚养至成年并由原告承担全部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原告朱要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肖 运 华 郑 国 军 人民陪审员 龚 凌 杰 二 O 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 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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