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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新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的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时间:2013-07-2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不设董事会)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章程(不设董事会)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二 方共同出资设立 高 安市滋润封缸酒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并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小计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 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 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 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 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 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 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间,股东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 在发生战争、 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一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一 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 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第七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五十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6)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 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四 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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