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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简报,航空知识201401电子版,中国知识产权网,中伦知识产权简报-201401

时间:2013-07-2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泉州知识产权简报2014 年第 3 期 (总第 95 期) 泉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主办2014 年4月30 日目录高层动态 ? 《2013 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恭贺新春 知识产权动态-2014 专刊 编委会:

陈际红 马东晓 顾 萍 杨卫华 张海晓 程 芳 张曙光 王永红 张 毅 阮思宇 本期责编:马东晓 2014 年 1 月 23 日 目录 最高院发布 8 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商标年申请量 14 年世界第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 年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 82.5 万件 国务院法制办就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中伦新闻 中伦荣获英国 Corporate Intl 杂志多 项法律大奖【更多详情】 中伦再次入选 “中国 20 大律师事务 所”和“亚洲 50 大律师事务所【 ” 更多详 情】 联系我们 我国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中兴、华为等手机厂商被专利流氓 盯上 优酷诉百度盗版案胜诉 法院责令百度停止侵权 首例颜色组合商标宣判 从广药诉加多宝案看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探讨 本期刊仅为贵方参考所用,并不代表本 所及律师的任何法律意见,与您亦不构 成律师客户关系。如您需要进行进一步 的讨论, 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联系我们: IPNewsletter@zhonglun.com 业界咨询 恭贺新春 最高院发布 8 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0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 案例。这 8 起典型案例分别是: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 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宝马股份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 竞争纠纷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天使专用 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普工业助 剂有限公司、魏星光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 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 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 罪刑事案、宗连贵等 28 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

中伦是一家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能 中国商标年申请量 14 年世界第一 (中国政府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3 年我国商 标注册申请量超 188 万件,达 1881546 件,比上年增长 14.15%。截至 2013 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超过 1300 万件,达 13241337 件;累计 商标注册量为 8652358 件,有效注册商标为 7237894 件。数据同时显示, 2013 年商标异议申请量为 34667 件,比上年减少 4.58%。

自 2010 年起,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连续 4 年超过百万件,2010 年为 107.2 万件,2011 年为 141.7 万件,2012 年为 164.8 万件,2013 年更达创 纪录的 188.2 万件。2012 年 3 月,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千万大关, 达 10000346 件。截至 2013 年年底,这个数字超过 1300 万。累计商标注册 量也由 2012 年的 765.6 万件增长到 865.2 万件, 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则由 640 万件增长到 723.8 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 年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 82.5 万件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3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 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37.7 万件,同比增长 15.9%; 授权 3 种专利共计 131.3 万件,同比增长 4.6%。

2013 年我国发明专利申 请和授权主要呈现出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占比首超 1/3、 发明专利授权量出 现小幅回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逐步稳固 3 个特点。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保持高速增长,增速位居 3 种专利之首,且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占 3 种专利总量的 34.7%,首次超过 1/3。其中,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 70.5 万件,同比增长 31.8%,国内职务发 明专利申请比重达到 81.0%,增速高达 33.4%。此外,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 同比降低了 4.1%,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14.4 万件,与去年持平,国外 发明专利授权同比下降了 12.3%。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3 年,我国企业 发明专利申请 42.7 万件, 占国内总量的 60.6%; 我国企业获得发明专利 7.9 万件,占国内总量的 54.9%,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逐步稳固。

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送审稿) 》 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送审稿指出,通过修改实施条例,社会公众可 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中伦总部位于北京,另设有九家分所, 分别位于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 都、东京、香港、伦敦和纽约。中伦现 有 160 多名合伙人和 700 多名专业人 士。

执业领域:

银行与金融 竞争法/反垄断 合规:反腐败/白领犯罪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劳动 酒店 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投资基金 海外投资 私人客户及信托 私募股权 工程和基础设施 房地产 重组和资不抵债 证券化/结构性融资 税务 电信、传媒和娱乐 关于中伦 恭贺新春 以更快捷简便地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也有利于商标局、商评委和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送审稿对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受 理的条件,商标评审,商标管理,商标专用权保护及商标代理等方面作了 规定。

我国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中国工商报)2013 年 11 月 15 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 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正在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一事进 行研究部署,并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LLP 中兴、华为等手机厂商被专利流氓盯上 (新浪网)从诺基亚获得专利转让前后,Vringo 开始对中兴通讯展开全 球诉讼行动。

目前, 双方在这一组合诉讼中互有攻守, 胜败难料。

根据 Patent Freedom 的统计, 华为和联想在 2012 年均遭遇了 13 起由“专利流氓”公司 发起的诉讼,而仅 2013 年上半年,华为所遭遇的这类诉讼案件又上升到 15 件。 优酷诉百度盗版案胜诉 法院责令百度停止侵权 (思博知识产权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优酷土豆集团诉百 度盗版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侵权事实成立,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判决总金额达 49.1 万元。 首例颜色组合商标宣判 (中国法院网)我国首例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行政案 2013 年 12 月 16 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瑞典凯普曼 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过于简单,不能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 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因此维持了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 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对原告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予以驳回, 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中伦动态 近日, 《商法》杂志公布了其“2013 年度杰出交易”大奖获奖名单,中 伦律师事务所共有 8 项交易和案例位列其中,其中包括百度收购 91,奥康 鞋业欧盟胜诉,锐邦涌和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胜诉案。

近日,英国 Corporate Intl 杂志公布了其 2014 年全球法律顾问获奖 名单,中伦凭借在法律市场上的卓越表现,及优秀的客户口碑,荣获中国 区多项大奖。

1 月 22 日, 马东晓律师在北京应邀参加了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 《深 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专家征求意见会。 恭贺新春 1 月 10 日,张毅律师在成都应邀参加中国欧盟商会西南分会、西南美 国商会、四川省服务业促进会、四川省进出口商会的会议,并向与会者介 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

12 月 26 日, 陈际红律师应邀出席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举办的互联网治 理法制化专家座谈会。

12 月 8 日,王永红律师应邀出席“首届广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论坛” 并发表了题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营策略”的主题演讲。 典型案例 从广药诉加多宝案看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案情介绍】 广药集团起诉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极力推广“王老吉改名加多 宝” 、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两句虚假宣传广告词,构 成不正当竞争。加多宝公司实施的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实际上造成了消 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于“王老吉”和“加多宝”这两个品牌的混淆和误认, 不但给广药集团造成了巨大的商誉、经济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秩序,为此还支付了大量的维权费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广告语属虚 假宣传,加多宝公司无条件撤换、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载体上含有或 与之意思相同、 相近词句的广告语及宣传画册, 并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公开道歉。

加多宝公司辩称其广告不存在任何误导成分。“红罐”、“红罐凉茶” 是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唯一指向性,即加多宝产品,不存在 任何误导。而关于“王老吉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加多宝公司从没做过。

加多宝公司认为,“红罐”、“红罐凉茶”是其特有名称,“红罐”和“王 老吉”组合在一起与“王老吉”不同。“王老吉”是广药集团的商标,但 与“红罐”组合后,就是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加多宝出 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换装声明”和同年 5 月“声明”的表述,加多宝公司 或加多宝集团明确清楚地知道其之前出品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 ——加多宝双面王老吉凉茶的名称是(红罐)“王老吉”,而不是“红罐”, “加多宝”凉茶是其 2012 年 5 月后新推出的产品。最后法院判决,加多宝 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 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 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彭某娟在判决生效日起立 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上述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售相 关宣传物品。 专题讨论 恭贺新春 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探讨 声音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 构成的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2013 年新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 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开 始将声音纳入注册商标的范畴。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了提交声音商标申请文件的 具体要求: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报送 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应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应 以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 应该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应当与声音样本一致。这些法律规范的 推出,将进一步规范声音商标的注册。

一、国际声音商标立法和实践现状 考察国际商标法立法现状可以发现,美国、香港、台湾、澳大利亚、 韩国、印度和欧盟地区,都已经将声音商标纳入立法。美国《商标审查程 序手册》第 1202 条第 15 项规定了以听觉的方式来区别商品来源,包括一 连串的声音、音阶、音乐曲调或是包含词语的音乐。台湾地区在《立体、 颜色及声音商标审查基准》第 4 条第 1 项中规定,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 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声音可以作为申请声音商标。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广告 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

香港自 2003 年 4 月引入了声音商标的概念以来,在香港获准注册的声 音商标只有为数不多的 10 多个。

台湾从 2003 年 11 月 28 日开始开放声音 商标申请,因为申请时在识别性上的审查不易通过,所以声音商标的申请数 量不高。从开放声音商标申请后,到 2010 年 1 月 18 日的统计数据显示, 申请件数约有 77 件左右,实际已通过的数量仅有 33 件。

在现有的声音商标中,比较知的有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 NBC 三响音阶、 雅虎公司的“Yodel”、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在电影播放时出现的狮吼声、 英特尔的“Intelinside”、诺基亚手机特有的标准铃声 Windows 系列产品 启动时的声音等注册的声音商标。

二、声音商标的审查 我国早在 2001 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业界即提出声音商标入法。随 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和多媒体设备的普及,声音商标入法有了现实和技术 基础。

获得声音商标的注册应具备两个绝对理由, 即 “显著性” 和 “非功能性。

” 首先是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又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 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的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 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实践中对“固有显 著性”的判断有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声音的内容。声音所表现的内容与所要使用的商品联系越不紧 密就说明该标识越具有固有显著性。例如,将猫狗的叫声注册为宠物类的 服务上显著性弱,但如果注册为照明类的商品上就可认为具有显著性。相 反, 如果声音的内容在所使用的商品或者行业的司空见惯, 具有 “通用性” , 就不能认为具有显著性,例如,将《婚礼进行曲》或截取其高潮片段作为 恭贺新春 婚庆服务的商标注册。

第二,声音的长短。仅仅含有一至两个音符的音乐片段,英国认为不 具有固有显著性;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声音,例如一首完整的歌曲或者一 篇冗长的乐谱,由于不易于消费者记忆从而形成来源指示性,同样不宜注 册。

显著性判断中除了“固有显著性”之外,还有“获得显著性”。一个 商标具有“获得显著性”既要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更要证明经过长期的 商业运营,消费者已经将其当成商品/服务来源的指示。

其次是商标的“非功能性”。“非功能性”是指该标识的特性或者组 成元素是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或者正常使用所不可避免决定的。例如,一般 的照相机在拍摄时按下快门必然会发出“咔哒”的快门声。对于非功能性 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产品的实用性要素因商标注册而被垄断。如果某 种产品的一项功能性的特征被一个生产者通过商标权而独占,那么势必会 使得其它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无法使用,有违正当竞争。

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中,一般认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声音标识 不得被注册为商标:

第一,声音标识是由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声音,它是指为实现商 品用途所必须采用或者通常采用的声音。例如,普通的 ATM 机在出钞时会 发出“哗啦啦”的数钞声,而这是商品本身结构所决定的声音。

第二,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声音。例如,对于防盗而言,人们最 为熟悉的是警笛声,因此,很多车辆防盗装置的声音都设置成类似警笛的 形式。

第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声音,即影响商品价值和消费选择所 使用的声音。例如,门铃的声音曾存在过多种形式,但经过市场检验,比 较受消费者欢迎的是“叮咚”等几种声音,而消费者一般也将其看做是一 类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听觉美感而没有将其看成指明商品来源的标识,因此 不应被注册为商标。

结束语 统观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声音商标的发展情况,可以说将声音商标纳入 商标法保护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如何对声音商标申请、 注册、保护也需要相关规范的进一步清晰化。(北京办公室 李张华) 声明:本资讯所载信息仅作参考之用,不可视作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如退订,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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