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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8-2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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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走台阶乘货梯滑倒摔伤 【案例描述】 某业主早上去上班,在通往货载电梯的路上,因当天台阶上湿滑,业主走上台阶滑倒 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业主摔伤当天,物业服务处即派人员前 去探望。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 见。因此,起诉至法院。

【处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业主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是否湿滑,并应当预见到危 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报修通知后,理应 及时处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证据,发现湿滑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采取防范措 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如下:

一、被告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的 民事责任。

第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第 4 点规定“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 维修”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法定义务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产生了损害原告生命健康权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物业管理单位有过错。本案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保障物业使 用方便、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属专业管理人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

二、原告有过错,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自己摔伤有明显的过 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电梯系载货电梯是所有人应知的,原告上下班不愿登楼梯,执意乘载货电梯, 主观上存在故意。

第二,原告应当看到台阶上有危险,从安全起见,原告应走人行通道,其主观上有过 失。

第三,原告在朝载货电梯行走时,被告曾劝原告不要走此台阶,以免滑倒摔伤,但原 告不听劝阻,仍走上台阶。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 管理单位虽未及时清除或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但已尽到了及时警示和告知的义务,应当 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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