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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借款合同,借款纠纷案法院怎么判,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与王瑞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3-12-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法定代表人刘立波,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国金. 被执行人郑福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福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

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与王瑞祥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长法执字第 275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鸿雁。

被执行人王瑞祥。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瑞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 岭县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8 月 15 日作出的(2007)长民二初字第 327 号民事判决,判决 如下:被告王瑞祥给付原告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借款本金 159 000 元,占用费 11 572.67 元(计算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 ,加收占用费 15 900 元,合计人民币 186 652.67 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4 020 元,由被告负担。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9 月 17 日向本院申 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瑞祥给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共计 186 652.67 元。本院于 2007 年 9 月 17 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王瑞祥已将执行款全部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 执行人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 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 327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宝国 代理审判员 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 张洪新 二 O?九年五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成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鸿雁. 被执行人王春清.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春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的(2007)长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春清给付...

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县三青山镇人民政府与王瑞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才XX与李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石超干与艾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立波. 被执行人马志中.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志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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