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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判决书,劳动争议案再审判决书,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苑××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3-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案例标题】上诉人河南新乡金钢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文号】(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1183号 【审判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

苑××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漯民四终字第 73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苑××,?痢痢?委托代理人王×,?痢痢?委托代理人潘××,?痢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 54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 月 13 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苑××的委托代理人潘××、王×,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 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苑××于 1979 年 12 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02 年 3 月 6 日因腰椎骨质增生病休,病休批准假期为 24 个月。2005 年 11 月 26 日,原、被告双方解 除劳动合同,被告一次性发给原告经济补偿金 35454 元。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 被告加盖公章,原告签字和捺?d鸷邮欣投 蜕缁岜U暇钟?005 年 12 月 29 日审核后加盖 该局公章和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专用章。2006 年原告等 21 人 因追要经济补偿金向漯河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漯河市劳动仲裁委于 2006 年 4 月 19 日作出漯劳裁〔2006〕16 号裁决书,认为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故驳回原告的仲裁请 求。该裁决生效后,原告等 21 人以该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为由,向漯河市劳动仲 裁委提出撤销仲裁裁决。2009 年 6 月 22 日漯河市劳动仲裁委作出漯劳仲定字(2009)第 07 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原裁决终止执行,另行组成仲裁庭审理该劳动争议。2009 年 7 月 10 日漯河市劳动仲裁委作出漯劳仲定字(2009)第 09 号仲裁决定书,维持原裁决书(即 漯劳裁〔2006〕16 号裁决书) 。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候,被告已支付原告经济补偿 金 35404 元,原告本人自愿同意,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和捺印,劳动 行政部门也已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审核盖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已 证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再以原赔偿不足为由起诉被告,无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苑××的诉讼请求。诉讼费 10 元由原告苑××负担。

上诉人苑××上诉称,1、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全部得到支持。2、原审以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作出判决, 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 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苑×× 经济补偿金 35464 元,上诉人苑××本人自愿同意,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 签字认可,劳动行政部门也在该证明书上面审核盖章,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已经 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上诉人再以原赔偿不足为由起诉无法律依据。

上 诉人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喜庆 审 判 员 张素丽 审 判 员 吴玉良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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