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耿玉花诉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玉花诉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2-02-1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陈汉生诉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0)中民一初字... 2010-04-01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中民一初字第430 号 原...

耿玉花诉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 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中民一初字第 452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耿玉花,女。

委托代理人胡亚杰,男,59 岁。

被告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棉纺西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立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卫明,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玉花与被告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玉花诉称, 原告系被告处退休职工, 1998 年 12 月被告组织原告等职工集资建 房,同时要求职工预交房款,原告交纳房款 77080 元。2002 年 3 月,原、被告签订出售 公有住房协议书, 约定被告将座落在中原区六厂前街 47 号楼 1 单元附 4 号房屋总建筑面积 113.01 平方米出售给原告,经计算,原告享受工龄、一次性付款折扣等后一次付清房款金 额为 51612 元。

2002 年 2 月被告将该房交付原告居住, 2002 年 6 月原告取得该房产权证。

原告认为, 原告原系被告处职工有权享受国家的房改优惠政策, 且双方在出售公有住房协议 书中对原告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承认,双方应据此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原告多次要求 被告退还多收取的购房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 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收的购房款 25468 元及利息 12721.27 元,共 计 38189.27 元。

本院认为,1992 年 11 月 25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 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 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 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当事人为此而提出的诉讼, 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 解决。本案中,原告系被告企业的职工,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998 年 12 月被告 在改制前对其职工进行了集资建房,职工按其工龄等条件计分选择楼层、面积,此属被告单 位内部集资建房问题,具有福利性质。2002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出 售公有住房的形式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 以致酿成本案纠纷。

该纠纷属单位内部建房及历史 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不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原告可到有关部门 申请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 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玉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新 敏 人民陪审员 楚 慧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爱 萍 二 0 一 0 年 四 月 一日 书 记 员 席 蕾

摘要: 张根芳、白立军、周卫明、耿玉花与被告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 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公司3} 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玉花诉称,原告系被告处退...

摘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二终字第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玉花. 委托代理人胡亚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芳. 委托代理人白立军. 委托代理人周卫明. 上诉人耿玉花因与被...

原告邱聆与被告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