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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公章,原告代xx、肖xx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1年作出的茶(下)计

时间:2014-03-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茶(城)计生征字[2011]第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XXX于2010年8月22日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和... 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决定书中的义务,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茶(城)计生征字[2011]第35号《征...

原告代 xx、肖 xx 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 年作 出的茶(下)计生征字[2011]第 167 号行政处罚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茶法行初字第 41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代 xx,男。

原告肖 xx,女。

被告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肖 xx,局长。

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 646 号。

委托代理人谭 xx,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代 xx、 肖 xx 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 年作出的茶 (下) 计生征字[2011] 第 167 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 xx、 肖 xx 与被告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社会抚养费征收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 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 xx、肖 xx 与被告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定都 没有异议,就社会抚养征收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 xx、肖 xx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两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宝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 李 之 二Ο一二 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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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1000.00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义务,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城)计生征字(2011年)...

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646号.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xxx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1年作出的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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