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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2012-12-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

山西 xx 集团 xx 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我 矿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 度。

1、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 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 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 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3、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 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 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 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 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 、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条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申 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 30 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晋劳煤发【2011】1517 号文件要 求,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如实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第四条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 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科、工会组织及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 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 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 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 养周期, 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严格把好个人防护 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 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 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 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 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 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 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 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 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第八条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 , 对极度危害、 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 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 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 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 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条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 病报告制度。

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 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 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 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 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 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 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十五条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 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 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 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 16 周岁) ,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 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 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 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 知。

第十七条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 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 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 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 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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