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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郑忠才欠款一案,欠款赔偿利息案判决书,欠款属于什么案,王同海诉毛孝齐欠款纠纷一案

时间:2012-09-2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摘要: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赵延国、鲁首一、王同海、...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民中、上诉人 {委员会0} 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王同海诉毛孝齐欠款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西民初字第 136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同海,男。

被告毛孝齐,男。

西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同海诉被告毛孝齐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庆 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同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毛孝齐经本院合法传唤 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 年 3 月 4 日,被告欠我现金 6000 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今 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6000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毛孝齐辩称,原告说的 6000 元欠款不符合事实,这款是我、刘四新、毛淳玉、 赵永华四人在 2008 年合伙包地时雇佣的工人所欠原告的馒头钱, 我是出于好心才打的欠条, 但欠款应由四人共同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具备客观实在性,与本案有关联, 确认在本案中具有证明效力。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 年西华营镇毛 桥村村民毛孝齐在包地期间欠原告王同海馒头钱 6000 元,并出具有欠条。

本院认为,原、被告告欠款的事情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欠款 应当清偿,被告应当结清对原告的欠款及利息。被告毛孝齐称该款由其与刘四新、毛淳玉、 赵永华四人共同使用,应由四人共同偿还,被告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孝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对原告王同海的 6000 欠。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庆宏 二 0 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 东

原告王同海,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毛孝齐,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 西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同海诉被告毛孝齐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庆宏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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