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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2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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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婷诉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沪铁民初字第 71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潘玉婷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梅,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武进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褚大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 2010 年 2 月 3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玉婷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道 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胥传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玉婷诉称,2008 年 11 月 6 日 17 时许,案外人尤兵驾驶属于被告上海市虹口 区市容建设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 B09218 车辆途径本市江杨路共和新路与原告骑自行车 发生交通事故, 致原告受伤。

后原告就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2009)沪铁民初字第 330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有权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的后续治疗等费用向被告主张权利。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 5,643.90 元、 误工费 1,850 元、 护理费 600 元、 营养费 600 元、 律师代理费 3,000 元, 共计人民币 11,693.90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5 日前赔偿原告潘玉婷后续治疗 费 5,643.95 元、误工费 1,850 元、护理费 600 元、营养费 600 元,共计人民币 8,693.95 元(已付) ;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2 元,因调解减半收取 46 元,由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市容 建设公司负担(已付) ;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胥传洋 唐婧 书 记 员

摘要: 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雨婷系上海仙源沐浴有限公司、于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117号... 原告潘玉婷诉被告尤兵、被告 {公司0} 、被告 {公司1} 上海市黄浦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

原告陈**,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室.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市**律... (以下简称“**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立案... 欲证明温**22岁结婚,共生育二个儿子即原告和陈**; 5、上海市卢湾区绿化和市容管理...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 负责人杨*,总经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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