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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2-10-0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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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 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 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 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 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 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 的相关资金组成。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 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 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 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 等方式。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 (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 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 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县(市)区(管 委会)属地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县属 节能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区(管委会) 先行补助,市级财政 按转移支付方式按比例再进行补助。市财政对南三县(象山、宁海、 奉化)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 150 元/吨标准煤,对其他 地区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 100 元/吨标准煤(即市财政与南三县财政 按 1:1 比例,市财政与其他地区财政按 1︰2 比例)。 对实施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 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市级重点涉能 部门管理或市税务直属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 下简称“市属节能改造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 200 元/吨标准煤。 对实施市属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 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由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 进行奖励。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 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中 央财政奖励标准为 240 元/吨标准煤,市财政奖励标准 60 元/吨标准 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按 100 元/吨标准煤 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由宁波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未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等,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 300 元/吨标准煤的标 准进行补助。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补助 200 元/吨标准煤,对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 100 元/吨标准煤。单个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的市节能专项资金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 助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第八条 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 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评审,分档次给予 20 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九条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 委会)和市级重点涉能部门,根据《宁波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 意见》执行。 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或节能示范单位的 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奖励资 金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 计划的,在通过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 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给予每家 5 万元的补助。 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标准和要求予以奖励。 其中:对列为 2011 年度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 审核验收后,按每家 10 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遵循政府引导、 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企业自愿开展能 源审计、能效检测、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等技术专项的,给予 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由市节能办会同有 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节能诊断国际合作项目。

对完成节 能诊断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诊断费用补助;对中小企业按节能诊 断方案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六 条、第七条标准和要求进行奖励。本条政策执行至 2012 年底止。 第十三条 列入市级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重点开发与应用的示范 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 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 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四条 促进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利用。

对列入市级建筑渣土资 源化利用的示范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的 10%的比例给予补 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 50%︰5 0%的比例(其中南三县按市、县财政 70%︰30%的比例)承担。本条 政策执行至 2013 年底止。 第十五条 促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对列入市级工业循环经济项 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 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 超过 200 万元。对列入市工业循环经济计划,被评为市级以上工业 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绿色照明等节能 产品推广工作给予补助。 (二)推进节能公共平台建设,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 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企业重视节能工作,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和节能管理等 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企业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四)企业节能工作措施有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五)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和市级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的基本条件: (一)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要求在 20 万元以上、且项 目年节能量在 100 吨标准煤以上; (二)非工业企业(单位),设备技术投资额要求在 10 万元 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 50 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由各县(市)区(管 委会)、市级重点涉能部门、企业(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计划申报, 市节能办下达年度市级重点改造项目计划,并实行跟踪管理。项目 实施完成、稳定运行并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企业(单位)可向所 在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重点涉能部门提出补 助申请。 市级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备案制的办法, 备案管理办法 另行制订发布。 第二十条 对县属节能改造项目,须先由县(市)区(管委会) 进行补助或奖励,经属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市节 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奖 励资金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主要资料: (一)县(市)区(管委会)下达的节能改造项目补助或奖励 资金文件; (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一、二); (三)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 支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市属节能改造项目,由市级重点涉能部门初审 后上报,市节能办、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 给企业(单位)或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属地财政局,由属地财 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主要资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二)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一、二); (三)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节能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的发票和 支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单位)节能达标争先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采取机构和项目的备案制, 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发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合同能 源机构向项目实施地的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或市级 重点涉能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 财政局,或市级重点涉能部门初审上报,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 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单位)或采取 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属地财政局, 由属地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 (单 位)。 主要资料: (一)项目竣工总结资料; (二) 宁波市合同能源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三) ; (三)合同能源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四)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务核算帐册;有关设备技术投资额 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节能量计算的有关办法,由市节能办参照国 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节能量审核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节能 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经费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方节能 量审核机构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扶持各地推进节能工 作。根据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预计的节能量,市财政局 会同市节能办给各县(市)区(管委会)可预拨一定额度的节能改 造项目奖励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可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将市节能专项 资金预拨给相关企业(单位),待项目竣工完成后按实结算,多退 少补。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管委会)应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市节 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交完整的项 目清算资料,据实清算年度节能资金。总结报告应当包括当年工作 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市级节能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 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申请 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市节能办、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 节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核查抽查。

核查抽查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市节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作 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的申报,每年分二期进行,分别为 5 月 30 日前和 10 月 30 日前。其 他项目奖励、补助的申报每年 10 月 30 日前进行。

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可在本年 度申报。

第二十八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 造项目,不予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同 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节能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 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 区、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关扶持政策或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 操作流程,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一条 相关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有关通知、各类节能 项目奖励备选计划等可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度起执行,市节能办、市经信委 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宁波市节能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 ?2008?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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