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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例,马××与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3-11-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嵊州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 {马1X} 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 原告嵊州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 {马1X} 、 {宋2X}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

马××与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西民一终字第 00525 号 民事裁判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委托代理人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户县甘亭镇环 城北路东段古城小区北门。

负责人晏红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发水,户县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0)户民初字第 228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东峰,被上诉人西 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公司 (以下简称××汽车租赁三公司) 之委托代理人王发水均到 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 年 10 月 5 日马××在××汽车租赁三公司处租赁陕 AHL689 号伊兰特小轿车一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当日双方又签署了汽车租赁登记表。在 合同和登记表中双方约定,马××租赁××汽车租赁三公司汽车每天 200 元租金,每天限行 200 公里, 起始时间为 2008 年 10 月 5 日 16 时 15 分, 车辆事故后或事故车修理后恢复使 用并造成贬值的,马××在承担保险公司按投保总额赔付后不足部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后,还要承担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总修理费的 20%,承担保险公司赔付期间或车辆 修理期间的租赁费用的 60%, 修理期间为××汽车租赁三公司确认事故后送入修理厂之日至 车辆修复到相当于事故时车况后从修理厂取出止。

当日××汽车租赁三公司向马××交付车辆, 马××于 10 月 9 日交租金 500 元, 10 月 20 日交租金 1100 元, 11 月 8 日交租金 2000 元。

2008 年 10 月 14 日,马××驾车行驶在西万路时,撞到路边护栏,发生事故,马××随即通 知××汽车租赁三公司,双方为修理发生争执,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汽车租赁三公司支付 拖车费 200 元。2009 年 1 月××汽车租赁三公司向马××索款,马××于 2009 年 1 月 9 日 向××汽车租赁三公司出具欠条, 欠条载明“今欠西安××户县分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租车费壹 万陆仟柒佰元整,其中贰佰元已付 4S 店修车(租用车号:陕 AHL689) ,欠款人:马××。” ××汽车租赁三公司于 2009 年 1 月 19 日修车,2009 年 2 月 3 日取车,支付修理费 6900 元。此后××汽车租赁三公司索款无果,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提 起诉讼,马××对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该公司撤回起诉。后×× 汽车租赁三公司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称××汽车租赁三公司在 2010 年 6 月 间向其催款,自己不在家,××汽车租赁三公司只见到了其父母,××汽车租赁三公司则称经 常派人找马××索款,而马××避而不见。

××汽车租赁三公司诉称,马××于 2008 年 10 月 5 日租用该公司的陕 ASL689 号伊 兰特轿车,每天租金 200 元。2008 年 10 月 14 日马××驾车在西万路口肇事,后将车辆弃 置于汽修厂至 2009 年 1 月 19 日, 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3 日将车修好, 支付了修理费 6900 元、停车费 2500 元、拖车费 200 元。2009 年 1 月 9 日马××向公司出具了欠条,欠公司 租赁费 16700 元一直不给,现要求马××按合同约定 60%支付租赁费。故请求判令马××给 付公司租赁费 11840 元、停车费 2500 元、拖车费 200 元、修车费 6900 元、车辆折旧费 1380 元。

马××辩称,其租××汽车租赁三公司汽车在十天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告知××汽 车租赁三公司, 而××汽车租赁三公司先称待保险后再修, 几天后××汽车租赁三公司称不能 保险,让到××汽车租赁三公司 4S 店修车,约十天后××汽车租赁三公司电话告知让其自己 修,自己称修不了。2009 年元月份××汽车租赁三公司非法拘禁其 3 天,并胁迫自己向×× 汽车租赁三公司打了欠条。在 2010 年 6 月份××汽车租赁三公司到家索款,当时自己未在 家。

××汽车租赁三公司所要求承担的费用是扩大后的损失, 且××汽车租赁三公司起诉已超 过所要租金费一年的诉讼时效,故自己不应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租赁三公司在本案的审理中提供了租赁合同和汽车租 赁表,该公司经当庭质证,马××无相反证据否定,该证据应予确认。该证据反映了××汽车 租赁三公司、马××之间的租赁关系、租赁费用的标准和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故 此双方的争议应以约定的标准和原则处理。××汽车租赁三公司在租车后发生事故,其责任 应由马××承担,给××汽车租赁三公司造成的损失亦应由马××赔偿。

因此××汽车租赁三公 司的修理费、 折旧费应由马××赔偿。

在发生事故后, 马××立即告诉了××汽车租赁三公司, 双方为修车发生争议,××汽车租赁三公司可立即去修车,但××汽车租赁三公司并未修车, 造成停车费用的支出是××汽车租赁三公司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扩大,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双 方对租赁费于 2009 年 10 月 9 日经过结算,马××向××汽车租赁三公司出具了欠条,该欠 条未注明还款时间,合同亦未约定给付租金的时间,马××称××汽车租赁三公司于 2010 年 6 月才向其索款,故××汽车租赁三公司之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汽车租赁三公司现主张 要求马××支付的租赁费是以合同约定发生事故在修理期间租赁费的 60%进行计算, 并已扣 除了马××已给付的租赁费,故××汽车租赁三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 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原告租金 11840 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 内向原告赔偿修理费、拖车费、折旧费共计 8480 元;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车费之 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60 元,减 半收取 230 元,由马××负担。

宣判后,马××不服,上诉到本院,认为××汽车租赁三公司对延误修车、扩大损失有 过错,自己对损失不应承担,原审认定事实前后矛盾,且××汽车租赁三公司现起诉要求租 赁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汽车 租赁三公司的诉讼请求。

××汽车租赁三公司则辩称马××承租其车辆属实, 应当承担租赁期 间的所有费用, 且 2009 年 1 月 9 日马××给××汽车租赁三公司出具欠条后, 双方已经从租 赁关系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且其多次向马××催要此债务,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维持。

经审理查明,××汽车租赁三公司曾多次向马××催要其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出具欠条 所载欠款。原审判决其他事实认定清楚。

本院认为,马××与××汽车租赁三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5 日签订的编号为 XZA0210630 的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车辆出现事故后或事故车辆修理后恢复使用并造成贬值的,乙方(马××)在承 担保险公司按投保总额赔付后不足部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 还要承担加速折旧费, 加 速折旧费为总修理费的 20%,承担保险公司赔付期间或车辆修理期间租赁费用的 60%”。

马××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事故,责任应由其承担,故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车辆的修理费、 拖车费、 加速折旧费及租赁费用。

马××曾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向××汽车租赁三公司出具欠 条,欠条载明:

“今欠西安××户县分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租车费壹万陆仟柒佰元整,其中贰佰 元已付 4S 店修车(租用车号:陕 AHL689) ,欠款人:马××”。该欠条表明其已承认欠付 ××汽车租赁三公司的汽车租赁费, 而后西安××汽车租赁三公司又多次向马××催要该欠款, 故马××称其不应承担租赁费、现对方起诉租赁费已过诉讼时效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 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马××之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4 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莉 莉 审 判 员 李 少 学 审 判 员 崔 志 刚 二 O 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婉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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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上海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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