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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蓝盛琪家具招聘,湖南 耒阳 陈秋英,江苏伟业房产有限公司,上诉人陈秋英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全赢伟业房产公司、蓝盛琪家居商业

时间:2013-11-2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上诉人李淑贞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全赢伟业房产公司、蓝盛琪家居商业公司委托合同界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11)漯民三终字第89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2-17...

上诉人陈秋英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全赢伟业房产公司、蓝盛琪 家居商业公司委托合同界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漯民三终字第 78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陈秋英,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五一路南段 1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云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蓝盛琪(漯河)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 汇区五一路南段 11 号楼二层内。

法定代表人:何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秋英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公 司) 、蓝盛琪(漯河)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盛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 6 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秋英、被上诉人全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 被上诉人蓝盛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 年漯河全赢伟业房地产公司在本市开发一大型商 鸷蛹 沂⑹澜 ú 某牵 窘 芯 陨唐痰男问蕉酝庀 邸T诙酝庀 鄣墓愀嬷谐信担浩赣米ㄒ档脑擞 甑淖饬藓贤 浩碳纯闪烊 曜饨穑 Vつ曜畹褪找娌坏 淮涡郧 陀?%,财富升值下有保底,上不封顶。2005 年 6 月 23 日,陈秋英与全赢公司签订了购房 合同。同时,陈秋英与蓝盛琪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协议约定:1、陈秋英自愿将购买 的家盛世(国际)生活 MALL 商铺,建筑面积 36.98 平方米,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物业 全权委托蓝盛琪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2、双方议定上述商铺委托期限为拾年,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双方约定前三年租金 30886 元,在本协议生效时, 蓝盛琪一次性付清。从第四年起到合同期满在保证前三年租金的基础上,租金按季度结算, 每季度第一个月月末支付给陈秋英;3、陈秋英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4、蓝盛琪应按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陈秋英支付租金;5、违约责任:如蓝盛琪未按约定准时向陈秋英支付 租金,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支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陈秋英付滞纳金;逾期九十日,陈秋英 有权终止协议,蓝盛琪应在协议终止十五日内,向陈秋英补交违约期间的租金,并向陈秋英 支付自违约之日起到协议到期之日止期间约定租金 20%的赔偿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前期 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到了合同约定的第四年,即 2009 年,有的商铺无人租赁,蓝盛琪无 法兑付陈秋英租金,致使陈秋英实际利益受到侵害。漯河市家盛世建材城业主委员会(以下 简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在房管部门备案后,经过业主委员会与全赢伟业公司谈判协商,最 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全赢伟业公司将其家盛世生活广场自有资产 35400 平方米 无偿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使用八年,所得收益用以弥补广大业主年收益不足 8%的损失。本协 议签订后,业主委员会不再追究全赢公司和蓝盛琪公司的相关违约责任。否则此协议无效。

全赢公司有权随时收回占有、使用、收益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进行了履行。全赢 公司将其自有资产交付业主委员会, 蓝盛琪公司退出了商场的经营, 业主委员会聘请了新的 运营公司—天冉公司对商场进行经营至今。 原审法院认为,漯河市家盛世建材城是一大型综合商场,其产权虽归各业主所有,但 整个家盛世建材城的经营具有不可分割性, 并且各业主无法各自独立经营。

各业主的利益与 商场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

商场发展的好坏与每个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进行重大决策时, 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召开业主大会, 由业主共同决定, 多数业主并符合商场发展方向的 意见形成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

广大 业主在进行决策或做决定时,要理性而不要盲从或自行其事,要兼顾过去利益、眼前利益和 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衡量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评估和对待市场风 险因素对自己所产生的有利和不利的影响。

代表多数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 公平原则。

漯河市家盛世建材城业主委员会在漯河市房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就漯河市家盛 世建材城的有关事宜与全赢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故陈秋英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 秋英的起诉。原告陈秋英交诉讼费 260 元全部退还。

一审宣判后,陈秋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真实有 效, 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但由于蓝盛琪管理方的决策失误, 造成商场亏损与上诉人无关。

被上诉人应按合同依法对上诉人进行赔偿。

全赢公司与蓝盛琪公司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全 赢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没有进行过一次业主大会,所以业委会作 出的一切不符合广大业主的决定,都是违规违法的,是无效的。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就 合同终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业委会和全赢公司非法达成的和解来掩盖上诉人的正常合法请 求是不对的。且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 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源汇区 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 6 号民事裁定书;2、判决上诉人与蓝盛琪公司之间的合同 终止;3、判决蓝盛琪公司支付 2009 年半年度租金 5148 元;4、判决支付合同终止至合同 到期之日期间约定租金 20%的违约金 13384 元; 5、 全赢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和赔偿责任; 6、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保留法院未依法判决解除合同期间被上诉人应付租金滞纳金的追 偿权利。

被上诉人全赢公司答辩称:1、和答辩人签订协议的业主委员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有 备案,正是基于该备案登记,答辩人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和解协议,故该协议在形式上是 合法的。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 就所管理的物业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答辩人和全体业 主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已随着“和解协议”的产生而终止, 答辩人和全体业主之间就本 案物业全体业主该如何管理、如何受益已不再有关系。3、由于业主委员会已经代表全体业 主就物业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处置, 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或者业 主委员会的成立不合法,部分业主应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诉请 法院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诉请确认业主委员会成立无效,但在 此之前即“和解协议”有效的情况下,部分业主无权就已终结的合同要求答辩人进行履行。

被上诉人蓝盛琪公司答辩意见同全赢公司一致。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漯河市家盛世建材城占地面积 83244?,现有业主 700 户。2、漯河市家 盛世•家居建材城业主委员会于 2009 年 4 月 1 日在市房管部门备案成立。3、业主 委员会与全赢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30 日签订和解协议。4、业主委员会与漯河市天冉商业 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1 日达成委托运营协议。

本院认为,1、漯河市家盛世建材城是一大型综合商场,陈秋英所有的商铺与相邻其 他产权人的商铺不可分割, 整个商场的经营亦具有不可分割性。

各产权人的利益与商场的整 体利益是一致的。商场发展的好坏与每个产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2、漯河市家盛世建材城 业主委员会系在整个建材城的经营陷入困境时成立,为了整个建材城的持续稳定健康经营, 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通过与全赢公司、蓝盛琪公司的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将全赢公 司在家盛世生活广场自有资产 35400 平方米无偿提供给业主委员会使用八年,所得收益用 以弥补广大业主的损失。

同时业主委员会又聘请漯河市天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整个商场进 行招商运营。现正在运营中。3、陈秋英作为漯河市家盛世建材城的产权人之一,在行使经 营权时应充分衡量个人利益、 他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正确评估和对待市场风险因素对 自己所产生的有利和不利的影响。要兼顾过去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漯河市家 盛世建材城业主委员会在漯河市房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并就漯河市家盛世建材城的有关事 宜与全赢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无误,驳回陈秋英的起诉并无 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吕茹辛 孙艳芬 缑兵伟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晨晨

上诉人陈秋英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公司)、蓝盛琪(漯河)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盛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秋英的起诉.原告陈秋英交诉讼费260元全部退还. 一审宣判后,陈秋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陈东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全赢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赢公司)、蓝盛琪(漯河)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东的起诉.原告陈东交诉讼费2990元全部退还. 一审宣判后,陈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

上诉人张任远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全赢伟业房产公司、蓝盛琪家居商业公司委托合同界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11)漯民三终字第77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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