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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没有图片 标签: 公司章程 章程范本 章程条例 章程草案 文件大小: 52KB 预览次数: 10561 次 发布时间: 类型: 免费 版权:此模版来源于网上搜集或网友上传,版权归模板作者...

XX 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XX、XX、XX 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XX(以下简称“公司” )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

公司住所:XX。

第二章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XX。

(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需专项审批的以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为准) 第三章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 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 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 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第一期:XX。第二期:XX。 1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 名 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 式 (万元) (万元)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XX XX 货币 XX XX XX XX 公司成立之起 2 XX XX 实物 XX XX 年内缴付 XX XX 货币 XX XX XX XX 第六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 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 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第七条 股东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2 第八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 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 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第六章 第九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 定期会议每半年一次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 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 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分立、 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3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5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 6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XX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条 始清算。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变更 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章程由全体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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