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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政通路135号,辽宁省政府135号令,温州市人民东路135号,张全河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土(2007)135号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时间:2013-03-2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张全河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土(2007)135 号土地行政处理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豫法行终字第 00089 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全河。

委托代理人高从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建才,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雯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

法定代表人李俊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博,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伟,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全河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土(2007)135 号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本院裁定指令新 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院经审理作出(2008)新行初字第 3474 号行政裁定,驳回其 起诉。张全河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后又提出延期审理申请进行协调,2009 年 4 月 10 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协议, 且已逐步落实。本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争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李小山 张 森 王 松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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