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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昆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宋传峰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载定书

时间:2012-09-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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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传峰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 审行政载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汴行终字第 28 号 行政载定书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理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传峰,男。

一审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典军,局长。

宋传峰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杞县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作出 (2010) 杞行初字第 51 号行政判决, 一审第三人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宋传峰的委托代理人, 一审被告杞县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 51 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李建设 审 判 员 韩玉安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景丽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传峰,男,1973年生. 一审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典军,局长. 宋传峰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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