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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搅拌站防尘管理制度,洗煤厂防尘管理制度,防尘管理制度

时间:2013-07-2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防尘管理制度 为了降低矿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的影响,减少矿尘对机械设备、人体的危害,降低工作面在生产中的产尘量,为工作人员和机械设备运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适宜...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防尘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 150mg/L; 2、悬浮物的粒径不得大于 0.3mm; 3、水的 PH 值在 6~9.5 之间。

二、防尘管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 2、供水管路的管径与强度应能满足负载的水压和水量,防尘管路的敷 设从干管到支管,管径必须由大到小,不准花接; 3、防尘管路吊挂必须平直,胶带机巷和煤巷每隔 50m、其它巷道每隔 100m 应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供水阀门的容许水压应与管网水压相匹配。

三、喷雾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50m 范围内设置防尘喷雾数量不小于 3 组, 其中, 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大于 30m;采煤面上、下顺槽均不少于 3 组,其中上 顺槽距上安全出口 30m、80m、150m 各一组,下顺槽从下部车场口向里 30m、 100m、150m 各一组,下安全出口向外 30m 一组,并均能覆盖全断面。

2、落差超过 0.5m 的运输机转载点应设置导煤板,所有转载点都必须 安装喷雾装置,做到喷嘴固定,正常使用。

3、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具备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作业时,内喷雾 动压不得低于 2MPa,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 1.5MPa。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 动压不得低于 3MPa,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 1.5MPa;否则,必须使用喷雾加 压泵站。

内外喷雾装置应做到每天检修,确保喷嘴不堵塞、雾化好,完好率达 85%以上。

4、综采工作面应安装架间喷雾装置并于一支架实现联动,降架、移架 自动喷雾。

四、岩巷综掘机必须使用除尘风机,煤层厚度在 1.3m 以上且含水率小 于 4%的采煤工作面应进行煤体注水措施。

五、采掘工作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防尘员。

六、巷道冲洗周期 1、开拓巷道,包括运输大巷、石门、主要胶带机巷等,每 3 天至少冲 洗一次。

2、准备巷道,包括采区上、下山、胶带机巷、进回风巷等,每 2 天至 少冲洗一次。

3、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从巷道拨门口向 里,每圆班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两道出口 100m 范围内,掘进工作面 距迎头 50m 范围内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4、 各运输机转载点前、 后 30m 范围内由运输机司机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七、隔爆设施安装 1、主要隔爆水棚安装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 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 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水棚应安装在下列地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煤巷和 半煤巷掘进巷道、石门揭煤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 巷道。

3、隔爆水棚用水量 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以下值:主要隔爆水棚 400L/m2,辅助隔爆水棚 200L/m2。

4、棚区长度:集中式主要隔爆水棚不小于 30m,集中式辅助隔爆水棚 不小于 20m。

5、水棚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水棚设置在巷道直线段内,第一排集中 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在 60~200m 范围内,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 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水袋距离顶部及两帮的间距不得小 于 100mm,距离巷道轨道面不小于 1.8m,每处水袋高度应保持一致,安装 水袋处的巷道须改棚时,其断面与形状应与前后 20m 的巷道保持一致。

6、吊挂式安装水棚时,应采用易脱钩的挂钩安装 7、隔爆水棚实行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 1 次隔爆水棚的数量、水量 及安装质量,有记录可查。

八、粉尘测定 1、通风队每月要对井下各工序粉尘浓度至少各测定两次,并将有关测 定结果及时报矿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2、通风队每季度要采取尘样送集团公司通风化验室化验粉尘分散度, 每半年采取尘样送集团公司通风化验室分析粉尘游离 SiO2 的含量。鲍店煤 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0-1-23 19:13:0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 以后查看 收藏本篇文章,方便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是矿井的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对煤矿的安 全生产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 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 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 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特制定本 制度。

第一章 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第一条: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 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 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 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第三条: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中有关综合防尘的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对综合防尘工程所需的资金、器材负责。

第四条: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综合防尘工作;采煤、掘进、机 电、运输、综机副总相应协助副矿长解决分管业务中的综合防尘问题;各 业务科室在分管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科室业务中的综合防尘工作;采掘及 辅助单位对所分管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矿安监处,对各业务科室和采掘 及辅助单位所承担的综合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通风科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 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 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 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 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安监处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 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 治疗统计工作。

第七条:防尘工区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 护;负责分管范围的防尘设施的安装及维护;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 维护;负责工作面的煤层注水工作;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负 责井下水质化验工作;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 配件的统一计划与管理。

第八条:机电安装公司负责除掘进巷道和工作面顺槽以外的防尘 管路的安装与维修。

第九条:综采安装单位负责采煤机内外喷雾、破碎机防尘罩和喷 雾装置的安装及综放工作面的架间、放煤口喷雾的安装。 第十条:采、掘各工区负责作业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 及维护:负责规定区域的粉尘冲刷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 负责配合防尘工区做好个体呼吸性粉尘的测定工作。采煤工区负责采煤机 负压二次降尘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掘进各区负责新掘进的巷道的防尘管路 的安装,综掘工区负责安装与维护综掘机内外喷雾及水力负压除尘装置。

第十一条:皮带工区负责本区所管理的皮带机转载点的喷雾洒水 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负责清理各转载点前后 20 米范围内顶板、底板 及巷帮的煤尘。

第十二条:运搬工区负责有架空线的巷道底板积尘的清理。

第十三条:巷修工区负责大巷刷白工作。

第十四条:环保中心负责井下防尘用水水质的管理。

第十五条:运转工区负责主、副井筒浮煤、煤尘的清理。

第十六条:井下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 积尘的清理。

第十七条:器材科负责防尘仪器、仪表、器材的购置。

第十八条:医院负责尘肺病的检查,预防治疗,组织开展接尘人 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教培中心负责制定防尘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章 防尘措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 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 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 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 安设支管和阀门。皮带巷及新掘进煤巷的水管按每隔 50 米、其他巷道按每 隔 100 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各区、机电安装公司、防尘工区在各自分 管的范围按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并保证三通、闸门能 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水源充足,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 地面水池容量不小于 200 m3,并有备用水池;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 不得超过 150mg 几,粒径不大于 0.3mm,水的 PH 值应在 6—9.5 范围。

第十八条: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防尘 工区负责喷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管理单位负责喷雾装置的 使用、管理及维护。

第十九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区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 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 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

第二十条:对需进行煤层注水的工作面,由防尘工区按《采煤工 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 , 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 ,外喷雾玉力不得小于 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 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 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3Mpa, 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 3MPa 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 损坏时必须停机。采掘各区负责采掘机内、外喷雾装置的使用、维护。

第二十二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 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新安装的综放工作面的架间及放煤 口喷雾装置由支架安装单位一次安装合格后交由采煤区队使用维护。

第二十三条: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 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 50 米左右,回风巷 设有移动变电站时,水幕应设在变电站下风侧不大于 20 米处;掘进工作面 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 50 米位置。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由防尘 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工区使用维护。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安设可反冲洗水质过滤器。采煤工作面水 质过滤器应安设在进入两顺槽供水管路进口的端头,掘进工作面水质过滤 器应设在开门点以里不超过 10m 处,但所安装的防尘设施必须使用水质过 滤器过滤后的清水。水质过滤器由防尘工区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使用单 位使用、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五条:炮掘工作面巷道成巷断面在 6m2 以上的各类平巷均应安 设水射流除尘风机。炮掘工作面的扒装喷雾器、放炮喷雾器、锚喷除尘器、 高压远程放炮喷雾装置、水射流除尘风机必须零配件齐全、工作状态完好。

上述防尘设施由防尘工区安装完毕后,交由掘进各区使用维护。

第二十六条:对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工作,在新工作面或 巷道验收时,由通风科按上述规定牵头组织安监处及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交接要填写交接单,由通风科、安监处及交接单位共同签字;防尘管路、 防尘设施不按标准安设的不准移交,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限期完成。 凡已移交的管路或设施均由使用单位负责正常使用、管理及维修。

第三章 隔爆措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每年初,由通风科、防尘工区根据矿井实际,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报矿总工 程师批准。

第二十八条:防尘工区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 作。

第二十九条: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大巷等 巷道、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之间的运输石门和 回风石门、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 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 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

第三十条: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于如下值:

主要隔爆棚区 400L/m2、辅助隔爆棚 200L/m2 第三十一条:水棚的排间距应为 1.2—3m,主要隔爆棚区的度不得 小于 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 20m。

第三十二条: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 60m,但不得大于 200m。

第三十三条: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 200m 时不安设。

第三十四条: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柱)的间隙 (纵向投影)不得小于 100mm, :棚组内的各排水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 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应与其前后各 20m 长度的巷道保持一 致。 第三十五条: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第三十六条: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巷壁之间 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 1.5 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 1.8 米两水槽袋之间的间 隙不得大于 1.2 米。

第三十七条:水棚安装完毕,水槽或水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 隔爆设施说明牌。

第三十八条: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水槽 (水袋) 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

第四章 粉尘冲刷制度 第三十九条:主要大巷每五年刷白一次,由通风科组织落实,巷修工 区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井底车场、运输大巷、运输石门、采区上下山、总回 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由防尘工区负责冲刷。

第四十一条:采区回风巷、采区运输机巷每周冲刷一次。由防尘 工区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掘进工作面 30m 范围内,由掘进单位每班冲刷一次:

30m 以外由防尘工区每周冲刷一次。

第四十三条: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后施工人员要对工作面 30m 范 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耙装前冲洗耙装机行程范围段的巷帮和对需装煤岩 进行洒水。

第四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 50m(综放面 100m)范围内及移 动变电站至工作面的范围内由采煤工区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以外的采煤工 作面回风巷每天、进风巷每月至少由防尘工区冲洗一次。

第四十五条: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 产尘量增大时各单位应及时加大冲尘力度,杜绝煤尘堆积现象,并各自做 好冲尘记录。

第五章 粉尘监测制度 第四十六条: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 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第四十七条: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MT79— 84)中 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下测尘地点。

第四十八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 次,地面每 月测定 1 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每 6 个 月测定一次。粉尘测定结果每月上报矿总工程师、煤业公司。

第四十九条: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 呼吸性粉尘监测。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 班次、工种进行监测。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 倍以上的罚款。

第五十条:粉尘中游离 Si02:含量,每 6 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 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 于 3 个。

第五十一条: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 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 取措施。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五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生产;采掘工作 面作业时,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跟班安监员有权立即停止生产。

第五十三条:对故意破坏井下的各种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人员, 处于至少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

第五十四条:防尘设施的备品配件由防尘工区统一计划,统一管 理。其它单位到防尘工区以旧换新。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十六条:综合防尘检查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群 监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达到综合防尘检查制度化。

第五十七条:矿每月组织综合防尘检查不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为通防 专业的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基层单位应根 据生产实际情况联合开展综合防尘检查;区队跟班领导、生产班班组长对 所辖范围内综合防尘实行巡回检查,网员、岗员、哨兵必须按要求对工作 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综合防尘检查应深入到井下生产现场的每一个场、每一 个岗点,特别应加强特殊作业地点和边远地点的检查。

第五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应每季检查防注工区的防尘系统图、煤层注 水台帐、隔爆设施台帐、仪器仪表台帐、测尘原始记录、防尘设施检查记 录、防尘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等资料。定期检查采掘区队的巷道冲刷 记录。

第六十条:安监处要强化对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 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 内的粉尘积聚情况,安监测必须认真对照检查表,填写清楚,发现问题, 必须立即督促整改。被检查地点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立即 落实整心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不认真、不严格、 留安全隐患的以及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综合防尘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掘进、煤巷皮带运输巷按 50m,岩巷 100m 的要求安设三 通和阀门,掘进单位、防尘工区、机电安装公司分管的范围内按要求安设 齐全,每少一个三通或阀门罚责任单位 20 元。三通处少一处胶管罚责任单 位 50 元。

第六十三条:掘进迎头除尘风机不正常使用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六十四条:综掘液压除尘风机、采煤机二次负压降尘不正常使用的 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六十五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要加强双巷煤层注水,压力表齐全可 靠,每班要做好注水记录,每发现一次记录不全,罚责任者 50 元。

第六十六条:煤机割煤时采煤机内外喷雾不正常,工作面回风侧 20 米 范围内未开启 3 道以上架间架间喷雾、放煤口喷雾不完好、不使用,安监 员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并罚责任者 300 元。转载点、工作面架间喷 雾、巷道防尘水幕、采煤机二次负压降尘损坏 1 处,不及时修复,罚责任 者 50 元。

第六十七条:当班无兼职防尘员、不填写防尘牌板,冲刷质量不合格, 罚责任者、跟班工长每人 100 元,直至降级处分,安监员因监督不力罚款 50 元。

第六十八条:掘进工作面,按工序进行冲尘,每发现一次不冲刷或冲 尘质量不合格者,无兼职防尘员,不填写牌板罚责任者、跟班工长每人 100 元,直至降级处分,安监员测监督不力罚 50 元。

第六十九条:井下其它巷道按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行冲尘,并做好记录, 每发现一次漏冲或记录不全责任不落实罚责任单位 200 元。

第七十条:严格矿井综合防尘制度及时进行冲尘,对井下所有巷道每 发现一次积尘现象,罚责任单位 500 元。

第九章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一条: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能力不足的,造成事故 隐患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编制、防尘设计 不完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各类井巷工程项目验收中严格执行“综合防尘一票否决 制” ,防尘设施不完善、不齐全,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将追究负责安装、施 工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七十四条:井下各产尘地点防尘设施不齐全和不正常使用的;巷道 有厚度超过 2mm,连续长度超过 5m 的煤尘堆积的;未按综合防尘检查表内 容进行检查的;采掘工作面不设专职防尘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 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在上级各类检查中,凡因综合防尘挂红、黄牌的将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防尘管理制度 一、矿长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 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各业务管理部门对分管 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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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矿技术矿长负责,通风科长负责全矿防尘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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