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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清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3-04-0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广西?????作银行与被告张忠发、梁燕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 证明二被告的经济情况; 6、鹿寨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证申请书及评定表一张,证明被告向...

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清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鹿民二初字第 75 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张清喜。

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清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兰宪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正源、人民陪审员廖连昌参 加的合议庭,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志?担任记录。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余贵德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诉称, 被告于 1993 年 6 月 1 日、6 月 3 日、 6 月 29 日、 8 月 20 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 130000 元,借款于 1994 年 4 月 30 日全部到期。贷款 到期后,被告只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余下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原因为 由未还贷款。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6300 元及 利息 331732 元(该利息计算至 2010 年 10 月,之后另计)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有:1、借款申请书、抵 押借款契约、 贷款催款通知书, 证明被告向原告贷款本金 130000 元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 追被告还款;2、回收贷款凭证,用于证明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 23700 元及利息 2282.49 元。

被告张清喜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93 年 5 月 28 日,被告以经营 果胚加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 20000 元,借款期限至 1993 年 12 月 20 日止,月利率 为 7.8‰,上浮 60%。1993 年 6 月 3 日,被告又以经营果胚加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 50000 元,借款期限至 1993 年 12 月 20 日止,月利率为 7.8‰,上浮 60%。1993 年 6 月 29 日,原告又以收购果子为由向原告借款 10000 元, 借款期限至 1993 年 12 月 20 日止, 月利率为 7.8‰,上浮 60%。1993 年 8 月 20 日,被告又以经营石场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 款 50000 元, 借款期限为 1994 年 4 月 30 日, 月利率为 9.15‰, 上浮 60%。

借款到期后, 被告只是归还了本金 23700 元及利息 2282.49 元,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归还。原 告在索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经营果胚加工、石场缺乏资 金而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据此所建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被告尚 欠的借款本金数额,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清原告借款,其行为 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 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 院应视为其已放弃了诉讼和进行举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 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清喜偿还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 106300 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 算,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段计付) 。

案件受理费 7870 元,由被告张清喜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向本院申请执 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宪华 审 判 员 徐正源 人民陪审员 廖连昌 二 0 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志?

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被告张清喜.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清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兰宪华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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