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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2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王振岭诉王某1解除收养关系案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扶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王振岭. 被告王某1. 原告王振岭诉被告王某1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王振岭诉王会强解除收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扶民初字第 88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振岭,男。

被告王会强,男。

原告王振岭诉被告王会强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振岭诉称,1982 年,我在路边抱回一男孩弃婴,起名叫王会强,后将其抚养 成人,并给他成家结婚。王会强却不尽赡养义务,经常与我生气,我们已无法共同生活。现 我诉请解除与被告王会强的收养关系, 被告补偿抚养期间的经济损失叁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 被告负担。

被告王会强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振岭于 1982 年收养一男孩弃婴王会强,后将王会强抚养成人, 并出钱为其办事结婚。王会强成年后未尽赡养义务。现原告王振岭夫妻独立生活,有劳动能 力。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白潭双庙村委会证明一份相互印证、 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被告王会强未 尽赡养原告王振岭的义务,不与王振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收养关系的诉请,予 以支持。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王会强未虐待、遗弃王振岭,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抚 养期间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振岭与被告王会强的收养关系。

二、驳回原告王振岭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王振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欣 勇 审 判 员 海 根 义 代 审 员 李 法 义 二 0 一 0 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 帅

摘要: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扶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王振岭,男,汉族,55岁. 被告王会强,男,汉族,27岁. 原告王振岭诉被告王会强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

原告孙臣诉被告孙劝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原告王奎荣诉被告刘德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良清适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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