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高永毅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永毅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2-03-2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高永毅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昭香与杞县苏木乡人民政府、郭纪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

高永毅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 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洛龙行初字第 23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高永毅,男。

委托代理人:李家栋,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琳,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钢锤,区长。

委托代理人:葛长顺,洛龙区法制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克军,一般代理。

第三人:高素萍,女,49 岁。

委托代理人:王秋来,涧西珠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高素琴,女,46 岁。

委托代理人:王秋来,涧西珠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志军,男,45 岁。

高永毅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在审理 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高永毅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 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毅撤回起诉。

诉讼费 50 元由原告高永毅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冯卫娜 人民陪审员:王 帆 二 00 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刘 琳

字第006210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发,2000年3月,原洛阳市郊区人民... 就不享有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撤销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2000年3月为朱遵高补... 驳回原告王晓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

原告师希荣与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于2010年11月15... 以证据丢失为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请求,被批准后直至庭审依然没有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

高永毅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金强诉濮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凤英诉武陟县人民政府...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