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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用,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原告向利刚与被告程福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3-10-0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被告谢某某,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酒埠江镇白石冲村下部组004号. 本案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原告向利刚与被告程福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城民初字第 0022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向利刚,男。

被告程福院,男。

原告向利刚与被告程福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利刚诉称,2004 年 10 月,被告程福院因工程向我借款 80 万元,我多次找被 告要求偿还借款。2010 年 7 月 18 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在 2010 年 10 月 30 日还清借款,逾期被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80 万元,利 息 14.40 万元,合计 94.40 万元。

被告程福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 年 10 月,被告程福院因承揽工程向原告向利刚借款 80 万元,原 告多次索要, 被告一直未还。

2010 年 7 月 18 日, 被告程福院向原告向利刚出具借条二张, 承诺于 2010 年 8 月 30 日还款 35 万元,2010 年 9 月 30 日还款 15 万元,2010 年 10 月 30 日还款 20 万元,2010 年 12 月 30 日前还款 10 万元,如不按时归还,按利息月 3%的 标准归还。逾期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二张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 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按约偿还,但被告失守承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 借贷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护。

原告合法的诉讼请 求本院应予支持。

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程福院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还原告向利刚借款 80 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3240 元由被告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判决履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 上诉案件受理费 13240 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 判 长:周海来 审 判 员:秦文华 审 判 员:丁新华 二 0 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杨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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