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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黄芳诉李伟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7-2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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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诉李伟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渑民一初字第 17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芳,女。

被告李伟国,男。

原告黄芳诉被告李伟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 案, 原告黄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伟国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芳诉称,我和被告李伟国是别人介绍认识,被他巧言花语所迷惑,2006 年春 结婚, 2007 年 1 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他不务正业,我们之间已无夫妻感情,我恳 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李伟国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本院经庭审,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黄芳和被告李 伟国于 2004 年冬天经他人介绍相识,2006 年农历三月初六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 年 1 月 26 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 年冬天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不能相互理 解,均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求离 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被告李伟国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 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经本院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黄芳与被告李伟国离婚。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杨群光 张群芳 陈来花 二 0 一 0 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海涛

民事判决书 (2009)渑民一初字第176号 原告黄芳,女,未成年,1984年7月24日生. 被告李伟国,男,未成年,1978年11月9日生. 原告黄芳诉被告李伟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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