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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兰,张学良基金会 张桂兰,张桂兰先进事迹,杨春森、张桂兰申请执行韩启华、屈凤琴赡养费纠纷一案

时间:2013-09-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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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森、张桂兰申请执行韩启华、屈凤琴赡养费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西执字第 00223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杨春森,男。

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

被执行人韩启华(又名杨金华) ,男。

被执行人屈风琴,女。

申请执行人杨春森、张桂兰与被执行人韩启华、屈凤琴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 杨春森、 张桂兰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0)西民初字第 789 号民事调解书。

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启华、屈凤琴给付医疗费 747 元,本院已受 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 被执行人韩启华、 屈凤琴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春森、 张桂兰医疗费 747 元。

并交纳执行费 50 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执行款 747 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 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 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西民初字第 789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穆 崇 洁 二 0 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龚 武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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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张桂兰诉张爱民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文号】(2010)召民初字第561号 【审判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

原告张桂兰,女,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宝石镇东沟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铁哠,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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