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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总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2011)会行执字第88号林泽忠、唐翠兰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2-08-2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14年4月1日...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4)庄法非诉执字第8号 申请人庄浪县杨... 陈艳霞夫妇二人计划外生育,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甘肃省...

(2011)会行执字第 88 号林泽忠、唐翠兰违反计划生育行 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88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林泽忠,男。

被执行人唐翠兰,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林泽忠、唐翠兰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林泽忠、唐翠 兰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2 450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岩)征字(2010 年)第 37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岩)征字(2010 年)第 37 号决定书; 二、 限被执行人林泽忠、 唐翠兰在 2011 年 7 月 10 日前履行会计生 (岩) 征字 (2010 年)第 37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30 元,由林泽忠、唐翠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湘 辉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粟 谦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林泽忠、唐翠兰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林泽忠、唐翠兰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2 4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岩...

摘要: 唐翠兰、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林泽忠,男,1972年10月8日出...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李辉铭、刘小红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李辉铭、刘小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6 57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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