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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投资项目代建制,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07-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 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 005〕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 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妇、人大政协、公 检法司、人民团体等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2)科教 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环境保护,市政、交 通及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 后移交给被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 位是代建单位。

第三条 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 投资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实行代建制;总投资1000万元以 下的,或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下的,依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 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等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省本级的行政基建项目仍按原 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 被代建单位依法 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其依法依规确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产;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 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 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七条 代建单位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会同被代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中标 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项目规划报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 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报批工作; (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投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 中标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报批工作; (七)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 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八)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九)按项目进度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用款报告,并按月向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和被代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配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被代建 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一)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 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 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被代建单位办理资产 交付手续。

第八条 被代建单位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 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等审批 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监督; (四)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筹措自筹资金,并按时拨款。

第九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设 备与材料供应,不得将所代建的项目转包和分包。

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 任。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与被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形式、范 围、 权利义务和奖惩措施等, 并报发展改革、 财政及建设等有关部门。

代建单位应提供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应采 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连带责任。

被代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时,依照合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取费标 准、 项目投资总额和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 限定代建费的最高比例。

具体项目代理费用通过招投标确定,经审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会签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后,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 实行限额 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10%, 工程预算严格控制在批复的工程概算以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被代建单位同意,并按程 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一)资源、 水文、 地质、 考古等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引起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年度投 资计划下达给被代建制单位。属于财政管理的资金,使用时由代建单 位向被代建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被代建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 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决算投资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查后, 比合同约定有节 余的,按政府投资节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代建 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质量、工期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代建单位 承担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三年内不得承担政府 投资公益性项目的代建。

代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关质量责任, 其它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有违法、违 规或不履行合同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代建 项目的投标。

第十八条 项目由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进行全过程监管, 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有关部门按职能分 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52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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