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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1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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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素云与陈书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民初字第 658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师素云,女。

被告陈书伟,男。

原告师素云诉被告陈书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立案受理。依法 由审判员范永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素云、陈书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素云诉称,我与被告于 2006 年 4 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 2006 年 5 月 18 日 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 年 3 月 2 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逍遥。由于婚前认识时 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就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更没有想到被告婚后是不顾家好吃懒 做的赌棍,每当我劝阻他时就遭到被告大骂和毒打,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 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我生活,其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前财产各 归各有。

被告陈书伟辩称,我前年得住类风湿病之后就不再打牌赌博了,原告是因为我有病才 跟我离婚的,我认为我俩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6 年 4 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 年 5 月 18 日在新郑市民 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 被告婚后感情尚可, 2007 年 3 月 2 日生育一子, 取名陈逍遥。

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师素云与被告陈书伟婚后感情尚可,虽因琐事生气,但原告未有证据 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应不准原、 被告离婚为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师素云与被告陈书伟离婚。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师素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永慧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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