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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李X诉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2-1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xx县xx农场诉被告李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

李 X 诉李 XX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闸民三(民)初字第 9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 X,女。

被告李 XX,男。

原告李 X 诉被告李 XX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x 月 x 日受理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0 年 x 月 x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 X、被告李 XX 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 X 诉称,其与被告李 XX 口头约定:原告将本市柳营路 x 弄 x 号 x 室房屋租赁 给被告使用,每月租金 x 元。2009 年 x 月,原、被告双方再次口头约定将租金调整到每月 x 元。同年 x 月,原告通知被告准备将该房屋出售并询问被告是否要购买该房。被告表示不 购买, 并承诺待房屋出售后立即搬离。

2009 年 x 月 x 日, 原告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搬离,被告始终不愿搬出。故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搬出本市柳营 路 x 弄 x 号 x 室房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09 年 x 月份的租金 x 元。

被告李 XX 辩称,若原告自己需居住系争房屋,则被告同意待其租到他处房屋后即搬 走;现原告将该房屋卖给他人,被告则不同意搬离。且被告系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应享有优 先购买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坐落本市柳营路 x 弄 x 号 x 室房屋,产权人系李 X。原、被告双方曾口 头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上址房屋居住使用,月租金 x 元,未约定租赁期限。2009 年 x 月,双方再次口头约定将月租金调整至 x 元。实际租赁期间,被告以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租 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从实际租赁开始一直支付至 2009 年 x 月止。原告分别于 2009 年 x 月 x 日、x 月 x 日通知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搬离系争房屋。因被告执意不搬,原告遂 报警,110 出警后协调未果。审理中,原告表示对要求被告支付 2009 年 x 月份的租金 x 元 的诉讼请求不再主张。

另查明,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于 2009 年 x 月 x 日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 合同》 ,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以上事实,有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收条(若干) 、搬出通知书(2 份) 、 《上海市房地 产买卖合同》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 原、 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由被告承租本市柳营路 x 弄 x 号 x 室房屋, 但未约定租赁期限,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原告已将系争房屋出 售给案外人, 并明确表示解除租赁合同。

被告理应迁出系争房屋。

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悖, 应予支持。至于被告认为其系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 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 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本市柳营路 x 弄 x 号 x 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0 元(原告李 X 已预缴) ,减半收取为 65 元,由被告李 XX 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书 记 判 员 员 孙迪 严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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