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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保护矿工七条规定,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矿长保护矿工心得体会,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罚款明细)

时间:2012-01-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关于对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违法违规行… http:///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3/0507/203953/files_founder_142494565...

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适用法规 七条规定内容 序 号 违 法行为 执法依据 执 法 标 准 1 第 必须证照齐 全, 严禁无证 一 照或者证照 失效非法生 产。

条 2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 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条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 一经发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 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 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 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 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 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 2 日内 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 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 煤矿。

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 及采掘设备,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同时于 2 日内提请当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 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规定内容 序 号 违 法行为 执法依据 执 法 标 准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 并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 必须证照齐 全, 严禁无证 一 照或者证照 失效非法生 产。

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3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 法》第四十五条 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规定内容 序 号 违 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第(七)项 超层越界开采的。 执法依据 执 法 标 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 产整顿, 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 等具体要求,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 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1 必须在批准区 严 第 域正规开采, 禁超层越界或 二 者巷道式采煤、 空顶作业。

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 办法(试行)》第九条 "超层越界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 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 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 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 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 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五)项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重大生产隐患认定 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认定巷 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 道式采煤、 空顶作业或者采用危及 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 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 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的为重大安全隐患。 2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 产整顿, 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 等具体要求,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 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七条规定内容 序 号 违 法行为 执法依据 执 法 标 准 第 必须确保通 风系统可 三 靠,严禁无 1 风、微风、 循环风冒 条 险作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第(五)项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 靠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认定办法(试行)》第七条“通风 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 的; (二) 主井、 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 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 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 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 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 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 一段进风、 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 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 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 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 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 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 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 停产整顿, 提出整顿的内 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万元的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 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 要求,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条规定内容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执法依据 执 法 标 准 第 四 条 必须 做到瓦斯 抽采达 标,防突 措施到 位,监控 系统有 效,瓦斯 超限立即 撤人,严 禁违规作 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 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 第 (三) 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 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 第(四)项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 要求,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 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 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 瓦斯超限作业的; 21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 停产整顿, 提出整顿的内容、 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 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条规定内容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 项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执法依据 执 法 标 准 第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试行)》第八条“有严重水患,未采 取有效措施” ,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必须落 实井下 探放水 规定, 严 禁开采 防隔水 煤柱。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产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 整顿, 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 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 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 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而组织生产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 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 责人处 3 万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 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 罚款。

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 要求,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 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 仪器的; 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 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 业人员的。 五 1 条 七条规定内容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的。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第十二条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 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 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 2006 年 1 月 6 日之前 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 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纲丝绳、提 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 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 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执法依据 执 法 标 准 第 六 条 必须保证 井下机电 和所有提 升设备完 好, 严禁非 阻燃、 非防 爆设备违 规入井。 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 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产 整顿, 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 具体要求,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 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七条规定内容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执法依据 执 法 标 准 必须坚持矿 第 领导下井带 班,确保员 七 工培训合 格、持证上 条 岗,严禁违 章指挥。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 《煤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八 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 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 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二) 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对煤矿 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 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罚款。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罚款。

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 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 记录簿、 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 记录档案的。 七条规定内容 序 号 违 法 行 为 执法依据 执 法 标 准 第 七 条 必须坚持 矿领导下 井带班, 确 保员工培 训合格、 持 证上岗, 严 禁违章指 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 15 2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 或者带班下井 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 档案虚假的。

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 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 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 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3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 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 第二款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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