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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再审裁定书,民事再审裁定书式样,民事裁定书格式 再审,王秀英与郜振军、张爱红婚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3-05-0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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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与郜振军、张爱红婚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中民申字第 32 号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秀英,女,汉族,1936 年 3 月 20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辉县市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郜振军,男,1972 年 2 月 22 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爱红,女,1971 年 8 月 24 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秀英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郜振军、张爱红婚姻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 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 769 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再审申请人王秀英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书在再审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属于再 审申请人与两再审被申请人三人的共同财产判归张爱红所有, 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秀英与再审被申请人郜振军系母子关系,再审被申请 人郜振军与张爱红调解离婚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再审被申请人张爱红所有, 再审申请人 没有证据证明再审被申请人所分割的财产属于与再审申请人共有, 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秀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景源 审判员 林海英 审判员 刘长虹 二 O 一 O 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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