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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蔡付朝与被告左秀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12-0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梁双喜与被告陈田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 梁凯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

原告蔡付朝与被告左秀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舞民初字第 183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付朝,男。

被告左秀花,女。

原告蔡付朝与被告左秀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蔡付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秀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 年 9 月 26 日(农历)其前妻黄金玲因生气服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与其前妻黄金玲于 1991 年 1 月 7 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蔡小虎,现在广州打工。1999 年初冬经人介绍,原告蔡付朝与被告左秀花相识,因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认识约 2 个 月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当时原告与被告均分别已经有了自已的孩子, 被告左秀花去原告 蔡付朝家时没有把她的儿子带到原告家去。结婚后,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感情并不好,被告虐 待原告母亲,原告母亲没钱花向被告要钱,被告不给,原告母亲去原告家拿粮食,被告不仅 不给原告母亲粮食,还把原告母亲反锁在屋里,往煤火炉里倒辣椒面,往屋里泼农药;被告 对待原告儿子也没有尽到一个当妈的责任;原告和被告感情不和,无法再生活在一起了;被 告离家外出已经六年了,原、被告互不往来。原告与被告婚后既无共同财产又无共同债务。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妻 1991 年 1 月 7 日生一男孩取名蔡小虎,现在外打工。后原告 前妻去世。原、被告于 1999 年 12 月 23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蔡付朝与被 告左秀花均系再婚;自 2004 年 3 月 15 日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和睦相处,共同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蔡付朝与被 告左秀花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 情的培养,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自 2004 年 3 月 15 日起因感情不和分居 至今,导致原、被告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蔡付朝与被告左秀花离婚。

本案诉讼费 300 元,由原告蔡付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国 银 审 判 员 林 德 成 助理审判员 王 保 伟 二 O 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淑 英(兼)

原告蔡付朝,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 被告左秀花,女,生于1970年7月16日. 原告蔡付朝与被告左秀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红霞,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继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金录,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 原告李红霞与被告冯金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提交日期: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方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宝峰适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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