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曲立、周丹社会抚养费一案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曲立、周丹社会抚养费一案

时间:2013-10-1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政务信息公开 人事信息 此栏目下没有政务公开 经济社会发展信息 规划计划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 信息中心 承办 地址:前郭县乌兰大街 909号 邮政编码:...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局申请强制执行曲立、周丹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 96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 01355306-9。

法定代表人华国辉,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曲立军,男,1984 年 7 月 17 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周丹,女,1984 年 10 月 17 日生,汉族,农民。

2008 年 1 月 31 日,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前蒙计生征决字[2008]第 096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 2007 年 2 月 19 日非婚生育一名子 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 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28 900 元。因二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义 务,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 2009 年 6 月 1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8]096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8]096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丽 审 判 员 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 刘松媛 二 O?九年六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斯 琴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06-9. 法定代表人华国辉,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宋发明,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06-9. 法定代表人华国辉,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张义军,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

通过努力工作,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受到了县计生局的充分肯定....现有职工2人,隶属于前郭县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归... 公用司法库法律案例: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张锋、丁凤社会抚养费征收;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