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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1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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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蕊与刘红光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解民初字第 99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蕊,女。

法定代理人翟艳丽,女,汉族,1978 年 7 月 13 日出生。

被告刘红光,男。

委托代理人卢桂青,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蕊诉被告刘红光抚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作出受理决定, 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向被告刘红光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理人翟艳丽 , 被告刘红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桂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蕊诉称,其母翟艳丽与父亲刘红光于 2008 年 11 月 4 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 议约定刘蕊由母亲抚养,父亲刘红光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 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月一 号支付。但被告自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7 月每月 300 元的抚养费共计 2700 元,至今 分文未付。

据此, 特向法院起诉, 诉请判令:

1、 要求被告支付从 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共计九个月,每月三百元的抚养费,共计 270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未提 出异议。

被告刘红光辩称: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有协议,但被告属失业人员,每月收入 仅有 500 元,故要求每月付 300 元的抚养费降为每月 150 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如何 确定。

原告刘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证,证明原告母亲 与被告是夫妻关系;2、出生证明,证明原告系夫妻双方的婚生女;3、离婚协议,证明被 告应给原告每月 300 元的生活费。

被告刘红光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

对证据均无异议, 但对每月支付 300 元 抚养费数额过高,也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是为了能与原告母亲离婚不得已才签的字。

被告刘红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失业证,证明被告从 2004 年 11 月份就已经成为失业人员; 2、 证明, 证明被告从失业后在家无工作, 生活困难; 3、 焦作市永安物业公司证明, 证明被告自 2008 年 5 月至 2008 年 11 月在该公司做临时工, 每月工资 550 元;4、焦作市解放区花园街路海土特产商行证明,证明被告作为临时工,月 工资 580 元。

原告刘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 1 无异议;对证据 2、3、4 的真实 性有异议。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 1,原告无异议, 本院予以采信;证据 2、3、4,没有工资表相互印证,不能证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本院 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母亲翟艳丽与被告刘红光 于 2008 年 11 月 4 日在解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刘红光 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 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月一号支付,但被告自 2008 年 11 月至今 的抚养费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刘蕊系未成年 人,父母双方对其均有抚养义务。原告母亲翟艳丽与 被告刘红光于 2008 年 11 月 4 日在民政局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 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且根据目前的生活水平,每月 300 元的抚养费属正常 标准范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 300 元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所签 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抗辩,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刘红光自 2008 年 11 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刘蕊 300 元抚养费,至刘蕊年满十八 周岁。具体支付办法:每月一号支付,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 300 元,由被告刘红光承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杜春晖 审 判 员 吕功铭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戴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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