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许昌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许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许昌鑫磊化工有限公司,许昌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与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

许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许昌鑫磊化工有限公司,许昌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与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

时间:2013-02-0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许昌安装总公司认为申请人原审已放弃行使该权利,不同意再进行鉴定,本院亦不能支持... 4、全工程完工后负责设备运转调试竣工.漯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06年4月10日出具的...

上诉人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与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漯民一终字第 44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漯河市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辛土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云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川,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娄梦,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因与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 94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工业设备 安装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永超、 辛土成, 被上诉人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陈新川、娄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 943 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 6060 元予以退还。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曹志刚 王宗欣 付春香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漯河市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辛土成,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云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川,该公...

上诉人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梦、被上诉人许昌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土成、被上诉人辛土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先付原欠工程款50000元.2、吊装过程中再付此工程款的60%,30000元.3、余款待设备运行六个月,一次付清.该合同甲方签署:漯河市迎丰化工责任公司,乙方签署:河南省许...

附表中清楚地记载了下欠许昌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三分公司77595.50元贷款的事实,而许昌... 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在迎丰公司与泰丰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协议》后,被上诉人与...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