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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民间借贷纠纷案答辩状,王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付红旗诉张大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2-04-2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李?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水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

付红旗诉张大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沁民初字第 85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红旗,男。

被告张大虎,男。

原告付红旗诉被告张大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大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红旗诉称, 2009 年 2 月 23 日, 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 40000 元, 承诺 5 月份前归还 20000 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 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40000 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时间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法律规定计算) 。

被告张大虎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9 年 2 月 23 日被告张大虎出具的借条一张,载 明:

“今借到付红旗现金肆万元正 (40000 元) , 5 月头还贰万元”。

拟证明被告借原告 40000 元的事实存在。

经庭审核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依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 年 2 月 23 日被告张 大虎向原告付红旗借款 40000 元, 承诺同年 5 月前还 20000 元, 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

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40000 元及利息, 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诉称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时间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张大虎经 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大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红旗借款 40000 元及利息(利息的 计算时间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 800 元,由被告张大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席小玲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杨利平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聂卓文

原告付红旗,男,1972年生.被告张大虎,男,1961年生.原告付红旗诉被告张大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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