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永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 O?九年七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赫南 程彦彬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永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 O?九年七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赫南 程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