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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2人 执行董事公司章程

时间:2013-05-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 为三年,任期届... 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 三年,任...

重庆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司)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璧山县璧城街道奥康大道 4 号附 5 幢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重庆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对公司、 股东、 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第九条 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低碳材料、 PE、EPE 材料、塑胶类材料、缓冲类材料、防静电性材料、防燃 性材料。销售:吸塑制品、模切、塑胶、塑料包装制品、无纺布 袋、包装制品;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佰万元,由股东缴纳。

认缴出资额 (万元) 600 出资方式 货币 股东名称或姓名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缴纳出资额 出资方 (万元) 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 600 货币 份有限公司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2014 年 4 月 30 日 ( %) 100%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股东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 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 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 定;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 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 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任期届满, 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 制订公司分立、 合并、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 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 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应依法分配红 利。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 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 、 (二) 、 (四)项的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第三十条 附则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 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经研究,现形成以下决定: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重庆王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2.委派雷杰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委派安国权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詹国原为本公司经理; 股东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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