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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清化镇,杨维松,京口法院 杨维松,杨维松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处罚决定一案

时间:2012-11-1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委托代理人陈沉,女,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德林不服被告获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获公(城)决字(2009)第0004号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09年7月24日诉至我院,...

杨维松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处罚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博行初字第 8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维松。

委托代理人杨天贵。

委托代理人杨宗绪。

被告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史小新。

委托代理人赵军杰。

委托代理人李明江。

第三人张学亮。

原告杨维松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 2009 年 2 月 5 日博公 (清) 决字 (2009) 第 0053 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 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欠妥故主动撤销,因此原告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维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维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 邮寄费 60 元由被告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负担。

审 判 长 刘中华 代审判员 王兴瑞 代审判员 张海东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菲菲

委托代理人赵军杰. 委托代理人李明江. 第三人张学亮. 原告杨维松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清化派出所2009年2月5日博公(清)决字(2009)第00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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