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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赡养案一审判决书,王留顺诉被告李淑兰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1-2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李学成、李传英、李红新、李巧诉被告李玉多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 8.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6)宛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在原告李学成、...

王留顺诉被告李淑兰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民初字第 25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留顺,男。

委托代理人马正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淑兰,女。

原告王留顺诉被告李淑兰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立案受理。依法 由审判员李慧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留顺的委托代理人马正强、 被告 李淑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 年至 2002 年间一直给被告送干菜,被告未给原告付货款。在 2002 年元月 30 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总计 34000 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 告拒不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34000 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王留顺及其哥王留玉均给我送货,原告起诉的该 34000 元是欠原告 及其哥二人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 1998 年到 2002 年间一直给被告送干菜,被告欠原告干菜款 34000 元,被告并于 2002 年元月 30 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总欠干菜款壹万伍仟 元整 另欠壹万玖仟元整。下署名李淑兰。该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 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 34000 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没 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淑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留顺干菜款 34000 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50 元,减半收取 325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 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慧凤 二 0 一 0 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晓娟

被告李飞,男,成年. 原告牛春风诉被告李飞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立案...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原告梁兴华诉被告李广霞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男,汉族. 被告李??. 原告高?诉被告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 (2013)滨塘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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