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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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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 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顺民初字第 30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亚,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红志,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芦三军,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 年 10 月 24 日其与被告签订一套 3200m3/h 型空分设备合同,合 同总价款 1692 万元。其依约履行了设计、制作等合同义务,被告尚欠 2097235.09 元合同 款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原、 被告于 2003 年 10 月 24 日签订一套 3200m3/h 型空分设备合同, 合同总价款 1698 万元,合同约定:合同订金为 15%的合同价款,初审后支付 15%的合同 价款,最终设计资料交付一周内支付 20%的合同价款,货物发完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5%, 设备安装试车经 72 小时考核合格,支付 10%的合同价款,下余 5%为质保金在设备开车运 行 12 个月时、无质量异议一周内付清。2004 年 11 月 23 日双方补充约定由被告自行采购 一台价值 6 万元的漏供分离器,从合同款中扣除。原告依约履行了设计、制作等合同义务, 被告已支付 14822764.91 元合同款,尚欠 2097235.09 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 同书、财务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设备的付款条件及方式,原告 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安装、开车调试等义务,被告应如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 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价款致纠纷成诉。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法 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给开封空分 集团有限公司 2097235.09 元。

如未按上述时间付款,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58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580 元由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兴立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杨 琳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金 沙

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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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江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百玛士环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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