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及《 》第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09年】第910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舒华、 {曾0X} 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 抚养费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芷非诉执字第 104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建红,男。
被执行人黄文献,男。
被执行人尹久莲,女。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要求强制执行其于 2011 年 3 月 9 日作出的芷计生征字 【2011】 第 1121301 号征收社会抚 养费决定。
本院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 【2011】 第 1121301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 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1】 第 1121301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 2011】第 1121301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黄文献、尹久莲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 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刘建华 杨佳富 李四新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光
法定代表人谭建红,男,局长. 被执行人田明发,男.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08】第82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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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及《 》第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0】第10100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贺俊、 {朱0X} 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