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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时间,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因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一案

时间:2012-10-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摘要: 周某某、李国军、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男,局长. 委托代...

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因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岳中行终字第 78-2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 78-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 X,男。

委托代理人皮 XX,男。

委托代理人周 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XX,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军,男。

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因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 法院 (2010) 湘平法行初字第 00010 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皮 XX、周 XX,被上诉 人的委托代理人李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长公(直)强戒决字(2010)第 8 号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服,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李 XX 以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对其作出公安行 政处罚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措施,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 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原则以及将给其新婚家庭和所属企业 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由,向本院提出停止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长公(直)强戒字 (2010)第 8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 XX 提出的 停止执行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长公(直)强戒字(2010)第 8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 的理由基本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对此,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没有提出异议。在此 基础上,被上诉人李 XX 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起诉,并出具《保 证书》保证从今以后与吸毒人员划清界线,远离毒品,永不吸毒,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 XX 在诉讼期间通过法制教育,已深刻认识到吸毒的危害性和 违法性,自动申请撤回其对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 准许。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XX 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已无法律意义,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 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XX 撤回对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起诉; 二、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09)湘平法行初字第 00010 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各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贺 志 平 李 明 霞 陈 子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 湘 平 附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 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诉撤诉; ……。

委托代理人李国军,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平江县长XX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系原审原告李XX之父. 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因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湖...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属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X,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皮... 委托代理人周XX,男,住??????,现被强制隔离戒毒于湖南省白泥湖强制隔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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