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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一审判决书,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周鑫燕与被告周群套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7-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提交日期: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淮民初字第344号 原告李某,女...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由审... 张丁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某辩称,三个未成年女儿均由被告抚养,...

周鑫燕与被告周群套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召民一初字第 3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女。

法定代理人谢雪凤,女,1968 年 7 月 25 日出生,汉族, 。系原告周×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飞,漯河市召陵区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群套,男。

原告周鑫燕与被告周群套抚养费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周群套均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谢雪凤与周群套于 1989 年 7 月 29 日登记结婚。2005 年 9 月 3 日双方 经召陵区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周×随谢雪凤生活,被告周群套每月给付谢雪凤抚养费 100 元。

现原告已上小学三年级, 随着物质及经济条件增长, 学费、 生活费等各项支出花费较大, 又因原告出生时不足月,体弱多病,需经常吃药,原判决被告周群套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 元已不能使原告正常生活、学习。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年支付抚养 费 6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现无正当职业,无住处,且有父母赡养,我无能力支付费用。

经审理查明,谢雪凤与被告周群套于 1989 年 7 月 29 日登记结婚,2001 年 3 月 16 日生女儿周×。2005 年 9 月 3 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召民一初字第 1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群套与谢雪凤离婚,原告周×随谢雪凤生活,被告周群套每月给付谢 雪凤抚养费 100 元。 另查明,2008 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 13231 元/年。

本院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被告周群套支付原告周×每月 100 元的抚养费,已不 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有固定 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 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本院酌定为每月 275 元(13231 元÷12×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第 18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周群套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原告周×抚养费 275 元 (每月月底前支付) 。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 50 元,由被告周群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 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常 丽 审判员 刘 杰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晁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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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0X} 抚养费纠纷案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召民一初字第39... 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鑫燕与被告 {周0X} 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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