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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行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晏开俊、段莉、祝天华借款

时间:2013-09-2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天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告蔡浩,男,生于1979年7月22日,汉族. 原告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晏开?⒍卫颉⒆L 旎 杩詈贤 婪滓话?(2011)西民初字第 00150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

住所地:西乡县北大街 140 号。

代表人李天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该支行综合办公室主任。

被告晏开俊,男。

被告段莉,女。

被告祝天华,男。

本院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 被告晏开?⒍卫颉⒆L旎 杩詈贤 婪滓话福 婪ㄓ缮笈性贝扌陆ㄊ视眉蛞壮绦蚬 辛 松罄怼T 嫠咔氡桓骊炭 〕セ菇杩畋窘?5000 元及利息 4601.13 元,由被告段莉、祝天 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 年 6 月 16 日,被告晏开俊以投资经商为由,以三户联保的方 式向原告借款 50000 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 6.372%,由被告段莉、祝天华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日, 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三农”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 同书一份,原告依约向被告晏开俊发放了借款 50000 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 被告晏开俊仅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 5000 元及部分利息,对剩余本金 45000 元及利息至 今未向原告清偿,故原告诉来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晏开俊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借款本金 45000 元及利息 4601.13 元(利息计算至 2010 年 9 月 20 日,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 ,限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前还清。段莉、祝天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20 元,由被告晏开?⒍卫颉⒆L旎 餐 旱!?双方当事人 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崔 新 建 二 0 一一年 三 月 八日 书 记 员 余 明 书

中国农业银行最初成立于1951年, 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乡支行)与被告李永兵保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4日,借款人薛章保及担保人李永兵、张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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