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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复议受理法院,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复议通知书,申请复议人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

时间:2012-10-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执监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民采油厂工会综合厂(以下简称“综...

申请复议人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三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0)三执异字第 6 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闽执复字第 2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复议人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分 团 69 号(福祉大路 2088 号) 。

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保亭,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环城路 121 号 法定代表人欧宗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文,莆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建平,莆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韦东来,男。

申请执行人欧国原,男。

申请执行人林国华,男。

申请执行人朱国荣,男。

申请执行人欧金松,男。

申请执行人欧金勇,男。

申请执行人卓金模,男。

申请执行人张仁林,男。

申请执行人戴瑞奇,男。 申请执行人林国松,男。

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 路 2085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党组书记。

申请复议人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豆公司)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0)三执异字第 6 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明中院认为,异议人金豆公司以承债式受让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吉林交建)100%产权,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中也明确了由异议人承接被执 行人吉林交建的全部债权债务,裁定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申请复议人金豆公司称,1、三明中院认定事实错误,并故意遗漏客观事实;2、三明 中院采用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程序违法,且该文件对申请复议人没有约束力;3、三明中院 追加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并驳回异议无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吉林交建原属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 3.1 亿元人民币,出资人为吉林国 资委,2006 年 12 月企业实行改制,由吉林国资委、吉林交建与金豆公司协议重组。同年 12 月 18 日三方达成《吉林交通建设公司重组协议》 ,协议第五条第 5.1 款规定:“吉林国 资委与金豆公司就转让吉林交建国有产权事宜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约定吉林国资委 将持有吉林交建 100%的国有产权转让给金豆公司,产权转让的具体事宜以《国有产权转让 合同》约定为准”。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 2.1 款规定:“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合同 规定的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产权,受让方同意承债式受让该标的产权” ;第六条第 6.6 款 规定:“受让方受让标的产权后,承受标的企业全部标的产权,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 有事项由重组后的标的企业承继,由受让方帮助妥善处置”。 另查, 吉林交建于 2008 年 5 月 20 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仍登记为企业法人 (注 册号:220000000111854) ,经营期限 2008 年 6 月 13 日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公司类 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三明中院追加金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是金豆公司以承债方式受让了吉 林交建的 100%产权,并应承担吉林交建的全部债权债务。而该理由的依据是《吉林交通建 设公司重组协议》 、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2006]174 号同 意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金豆公司转让吉林交建国有产权的批复。

但吉林交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载明该公司类型仍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与合同是否有实际履行, 原异 议裁定并未查明, 且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仅是同意协议转让吉林交建的国有产权而不是对 金豆公司承接吉林交建所有债权债务的确认。

三明中院未查清相关事实即认定金豆公司应承 接吉林交建的全部债权债务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执异字第 6 号执行裁定; 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审 判 长 程 绍 榕 判 员 刘 熙 判 员 谢 守 庸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记 员 滕 玲 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 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 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查。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党组书记. 申请复议人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豆公司)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执异字第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明中院认为,异议人金豆公司以承债式...

处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提出... 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协调处理在本省跨中级法院辖... 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20 、审判管理办公...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0)常执复字第18号 申请复议人青岛润生农... 申请复议人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生公司)不服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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